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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盗窃后救人”并不能将功补过

2017-10-17 11:28 |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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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小时还是盗取他人钱财的小偷,后一小时又成为勇救落水女子的英雄。近日,浙江杭州余杭区3男子的行为,引起了众多争议。有人认为他们“盗亦有道”,救人行为应该算是将功补过;也有人坚持,一码归一码,救人值得表彰,盗窃也必须受到处罚。法律人士认为,“将功折罪”在这起事件中并不适用,两者之间没有联系,应当分别评价。(10月16日《北京青年报》)

余杭区这三名男子“先盗窃后救人”确实不能适用将功折罪。一则是因为,他们的盗窃行为属于既遂行为,对既遂的盗窃行为进行量刑,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判处,如果允许将功抵过,则是逾越法律规矩、挑战法律威严与公正,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打折扣。

二则是因为将功抵过中的功与过,要有最起码的关联性。比如在关联犯罪中,嫌疑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行为时,才可能获得将功抵过的机会,从轻减轻量刑。而上述案件当中,三名盗窃者的盗窃行为,与其后实施的救人行为,并没有关联,更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后一行为并没有阻止之前的犯罪行为。那么,对盗窃与救人,则应当分别评价、分别处置,该法办的要法办,该表彰的要表彰,不可混淆在一起将功抵过。

在现代法治语境下,我们强调依法治理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将功抵过,或者说将功折罪,理当越少越好,直至摒弃。实际上,将功折罪是一种人治思维,故在我国古代非常流行“将功折罪”、“戴罪立功”等判例。功与过,其实是两个客观存在的不同事实,功就是功,过就是过,功过不宜简单相抵。韩非子因此主张“赏有功,罚有罪”,《圣经》也有一句“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的谚语,都表达了赏罚分明的理念。对类似于“先盗窃后救人”等截然不同的行为,也当赏罚分明。

赏罚分明也才有助于催生新的功,抑制新的过。试想,当这三名男子因为有过救人举动,而被从轻减轻量刑,会不会助长他们的盗窃气焰呢?当功成为过的“护身符”,当功成为过的“漂白剂”,何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现代法治社会,每个违法犯罪者都应受到法律严厉而公正的制裁。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人”,没有“议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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