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临西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厂外设厂”排放危险废物案尘埃落定。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判处其赔偿生态环境价值损失费3.2万元,支付专家咨询费250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从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范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自家院内经营金属螺母“煮黑”(一种发黑处理工艺)作坊,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埋设的管道排进院外的渗坑内,经鉴定,共计倾倒污水8吨。2022年11月,范某涉嫌污染环境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临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期间,范某辩称自己有营业执照,“煮黑”产生的废水重金属含量没有超出国家标准,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办案检察官进行了认真核实,了解到范某进行螺母“煮黑”,表面上看是为他的儿子经营的一家附件厂代加工,但其“煮黑”作坊雇用工人、单独核算,且是在附件厂业务扩展后才开办的,并未隶属附件厂管理。随后,检察官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市场监督专业人士,对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解释,让范某理解了其儿子的附件厂有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范某自己也有营业执照,认可了“无证经营、未经任何部门许可”的事实。“煮黑”作坊排放的污水经权威部门抽样检测,含有锌、铬等有毒有害重金属元素,虽然含量不高于国家标准,但仍属于危险废物。办案检察官对相关法律条文和犯罪事实进行解释,并尊重范某意愿再次邀请专家进行解答,让范某明白了自己排放污水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最终,范某认罪悔罪,在诉前主动缴纳了生态环境价值损失费、支付了专家咨询费,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近日,临西县检察院依法对范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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