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玲娜贝儿”著作权案,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武某清三年三个月、一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迪士尼企业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创作完成“玲娜贝儿”美术作品。同年9月,以该美术作品原形设计制作的“玲娜贝儿”玩偶发售。2022年2月,迪士尼企业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对“玲娜贝儿”美术作品进行了登记。
2021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某、武某凤(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武某清,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指使他人生产制作仿冒迪士尼“玲娜贝儿”玩偶2.5万余件,在线下门店和线上平台销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武某清生产、销售的“玲娜贝儿”玩偶在造型上与迪士尼企业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玲娜贝儿”仅有细微差异,属于该美术作品的复制品。两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生产仿冒迪士尼“玲娜贝儿”玩偶,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浦东新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对被告人王某某、武某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一年的刑罚,并处20万元、3万元的罚金。对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案仿冒玩偶、相关材料和工具,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