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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通报6起为被诬告陷害者澄清正名案例

2023-04-11 12:07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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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为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有效释放祛邪扶正、激浊扬清的强烈信号,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安徽省纪委监委现公开发布6起为被诬告陷害者澄清正名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1.宣城市泾县纪委监委为受到不实举报的榔桥镇时任党委副书记、镇长葛某某澄清正名案例。2022年2月,群众实名举报葛某某在当地道路建设征地和施工中玩忽职守,纵容某路桥公司违法施工、封堵道路,出现两起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上报等问题。经查,反映被征用林场未与产权人协商问题,实为举报人丈夫与黄山某木业公司林地承包经营权与赔偿款纠纷问题,已协调解决;反映封堵道路问题,实为某路桥公司正常施工过程中落石,并非故意堵路,当地派出所已协调处理;反映相关道路工程审批手续问题,调查发现项目手续齐全,符合施工条件;反映两起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已经当地有关部门调查定性并处理解决。综上,举报问题失实。2022年6月,核查组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表示满意,不再举报。举报人为达到个人目的而“贴牌举报”他人,县纪委监委对其严肃批评教育。2022年7月,经县委常委会、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采取书面方式为葛某某澄清正名。
2.安庆市宜秀区纪委监委为受到不实举报的白泽湖乡独秀社区干部肖某某澄清正名案例。2020年11月,群众匿名举报肖某某截留江堤防汛补助款等问题。经查,2016年至2020年,独秀社区先后收到财政拨付江堤防汛补助款共11.6万元,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伙食费等。各项防汛费用均由社区书记、主任双审双签,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后支出。防汛民工补助工资由社区分片干部或村民组组长签字代领发放,其中由肖某某负责代领的补助款均已发放到村民个人,未发现肖某某存在截留江堤防汛补助款行为,举报问题失实。2022年9月,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核查组会同白泽湖乡纪委到独秀社区召开会议,通报核查结果,为肖某某澄清正名。
3.池州市贵池区纪委监委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唐田镇吴田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张某某澄清正名案例。2022年4月,群众实名举报张某某在某项目搬迁安置过程中,以权谋私推荐自己的房子,没有公正推荐位于国道边有安全隐患的几户村民家房子问题。经查,为推进该项目建设,贵池区政府印发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划定了搬迁范围。张某某父亲的房屋位于搬迁区域,依据规定正常搬迁安置,张某某与其父早已分户,其本人没有享受房屋安置政策。位于国道边几户村民家的房屋不在搬迁区域内,故未列入搬迁安置名单,举报问题失实。举报人想让自家位于国道边房屋纳入搬迁安置范围的愿望未能实现,遂虚构事实诬告张某某。核查组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举报人对核查处理情况表示满意。2022年11月,经区纪委监委同意,唐田镇纪委以书面方式为张某某澄清正名。
4.铜陵市义安区纪委监委为受到不实举报的东联镇时任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陈某某澄清正名案例。2021年7月,群众实名举报东联镇时任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陈某某为群众办事时态度蛮横、言语威胁等问题。经查,2021年,该镇某某村30余户村民利用春节期间突击搭建大量违章建筑,镇政府在对违章建筑拆除过程中多次受到群众阻挠,其中涉及举报人。同年7月1日,陈某某利用党员活动之机,就违章搭建行为与举报人谈心,做其思想教育工作,举报人承认违建事实。陈某某告知举报人,作为党员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如仍拒不拆除或阻挠镇村拆违工作,镇纪委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所在党组织。调查中未发现陈某某在工作时态度蛮横、言语威胁等情况,举报问题失实。核查组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表示满意。核查中,被举报人陈某某表示,拆除违建工作阻力很大,一些被拆户抵触情绪严重,经常把一些镇政府正常工作贴牌举报到多个部门,他本人很受困扰,心理压力大。2021年10月,经区纪委监委同意后,核查组在东联镇有关会议上通报核查结果,为陈某某澄清正名。
5.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纪委为受到不实举报的东石门村第一书记华某某澄清正名案例。2021年11月,群众匿名举报华某某利用修建藤子岭和望儿岭村民组交界处水泥桥时中饱私囊,私自出售从旧桥拆下的五根涵管、修桥用的水泥、沙子、石子获利等问题。经查,修建新桥时,旧的涵管被施工机器当场捣碎损毁,并未出售,建新桥用的水泥、沙子、石子等都是施工队直接负责搅拌、运输、使用,并未经村委会,举报问题失实。2022年3月,衡山镇纪委在东石门村会议室组织召开由村“两委”全体干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村民组长代表参加的澄清正名会议,为华某某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6.阜阳市临泉县纪委监委为受到不实举报的白庙镇派出所所长王某澄清正名案例。2019年12月,群众实名举报白庙镇派出所所长王某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搜查扣留其一部手机、2500元现金、一颗钻石戒指且未归还等问题。经查,举报人属于社区戒毒脱失人员。2017年10月,所长王某带领民警张某某、辅警王某到举报人住处依法检查,并将嫌疑人(举报人)带回县里审查,后举报人被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举报人强制戒毒期满后,举报县公安局没有归还其被扣押的物品。核查期间,举报人主动交给核查组一份材料,说明所长王某带人抓他,并让其强制戒毒两年,对其心怀不满,便举报其扣押东西不归还,其举报内容均不属实。经向举报人进一步核实情况,举报人承认其捏造事实诬告所长王某的行为,也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核查组又与参与办案的相关人员核实,证实当时没有扣押举报人相关物品。2021年9月,经县纪委监委研究决定,核查组会同有关单位在白庙镇派出所召开会议,通报核查结果,为王某澄清正名。
(安徽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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