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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检十条”为非公企业撑起法律“保护伞” “民营企业家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2018-01-25 10:08 |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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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紧拳头精准出击

湖北省非公经济占市场主体的90%以上,占经济总量半壁江山。2016年3月9日,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同年3月20日,湖北省检察院出台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硬措施,被非公经济人士称为“鄂检十条”。

“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湖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晋表示,“服务好非公经济发展是全省检察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非常之事’要尽非常之力,抓出非常之效。”

在随后部署的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中,湖北省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把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等各项检察工作的“指头”紧握成“拳头”,针对影响非公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出拳,进一步增强工作整体合力和效果。

在这一思路指引下,湖北省检察院各相关内设机构将部门工作职责同“鄂检十条”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找准突破口和工作抓手,细化实化。侦查监督部门在“加强和规范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方面”提出了“四个更加注重”:一是更加注重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二是更加注重延押案件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案件的审查;三是更加注重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审查;四是更加注重法律政策界限的把握,取得良好效果。

严惩犯罪频频亮剑

“非公企业在社会活动中容易处于弱势地位,成为各种犯罪分子的目标。严惩犯罪,就是对非公经济最好的保护。”湖北省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犯罪嫌疑人侯某、陈某以预先少付或不付货款的方式,从5家建筑模板生产企业骗走价值230余万元的货物。由于两人每次骗取模板均签订合同并出具欠条,导致在认定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方面存在争议。钟祥市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建议从“模板销售价低于购买价、货款全部挥霍、客观上无支付能力且二人曾多次犯罪无正当职业”等方面收集证据,从而认定了其存在主观犯罪故意。二人均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批捕并起诉,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四年零六个月。

据统计,两年来,湖北省检察机关共批捕对非公企业敲诈勒索、强买强卖等犯罪3350人,起诉3511人;监督纠正对企业内部“蛀虫”有案不立等问题348件。

针对部分非公企业法治意识薄弱、内部监管机制滞后等问题,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暖企”活动,积极开展非公企业违法犯罪预防。两年多来,共走访非公企业1.1万余家,为企业提供犯罪预防服务。

转变理念服务发展

“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很容易导致案子办了、企业也垮了。”据湖北省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更加注重平等保护,更加注重司法办案和促进企业发展并重。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充分考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注重改变办案方式方法,尽量避免侦查活动造成企业经营波动。“鄂检十条”出台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对涉案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等“四类人员”,经审查后依法不批准逮捕793人,决定不起诉172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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