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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对一起14人涉黑案终审宣判 ——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向黑恶势力“亮剑”

2018-10-11 10:57 | 中国廉政建设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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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赵红、于瀛寰等1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定罪量刑。

本案二审由青岛市中院院长李方民担任审判长审理。

此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赵红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于瀛寰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处13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宣判后,赵红等14人向青岛市中院提起上诉。

青岛市中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赵红伙同其二弟赵海山(已于2005年死亡)、上诉人于瀛寰等自2001年起在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市场网点房经营“洗头房”,进行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于2007年年底开始确立了在武夷山市场“一家独大”的地位,并逐步发展成了以赵红、于瀛寰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为维护其利益、树立非法权威、获取经济利益,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组织卖淫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赵红、于瀛寰为组织、领导者,上诉人刘聪、李晨辉、李喜霞、王显波、严光辉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上诉人金保坤、许宏林、蒋亚东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赵红、于瀛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7年开始,通过在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市场一期网点房等地经营“洗头房”,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向武夷山市场内“洗头房”收取“保护费”“管理费”等获取暴利,敛取非法钱财,使该组织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赵红、于瀛寰将获取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组织成员分配、配发作案工具、犯罪善后处理等。

赵红、于瀛寰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不服从管理或者不交纳“保护费”的“洗头房”店主,通过打砸店铺等形式排除异己,对于在武夷山市场经营的其他商铺,动辄通过砸店、辱骂等方式进行恐吓,无事生非。

赵红、于瀛寰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召开会议制定规矩、强迫“洗头房”店主交纳“保护费”“打点费”等手段加强管理,从而实现对武夷山市场非法卖淫活动的非法控制,明目张胆地大肆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青岛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赵红、于瀛寰纠集刘聪等多人,通过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数起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青岛市黄岛区部分区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赵红、于瀛寰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记者 姜东良 曹天健 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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