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虞海燕受贿一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虞海燕利用担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厂长、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销售、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子李岩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3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虞海燕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虞海燕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虞海燕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7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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