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0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工信委原党组书记冷新生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冷新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被告人冷新生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冷新生在担任丰城市长、丰城市委书记、宜春市委常委、赣州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土地出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4.588889万元、美元3万元。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冷新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冷新生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冷新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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