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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区长成囚徒 “花式”贪污受贿200余万元

2018-01-31 10:52 |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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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时值农历冬至,正是家家户户热闹的张罗着包饺子,准备吃个团圆饭的日子。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委原副书记、区长李洪海却被送上了被告人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
当日上午9时,由山东省检察院指定管辖,济南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洪海涉嫌受贿、贪污罪一案在济南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开庭。据悉,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李洪海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高达35起,收受贿赂98次。
从区长到囚徒 35笔犯罪事实
9时05分,审判长宣布开庭,李洪海被两名法警押上法庭。据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描述:李洪海头发已显花白,身着深色外套、蓝色裤子。当审判长核实基本情况时,李洪海的回答缓慢而低沉,以至于审判长提醒“声音再大一些,听不清”。
时年53岁的李洪海,山东聊城人,1980年11月参加工作。曾任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委副书记、区长。
1980年,他从部队转业成为一名普通的办事员,历任干事、副科长、科长、团委书记、副区长、党委委员……在身边的领导和下属眼中,李洪海很有能力,又十分重视感情:他既可以以强势的作风和强力推进工作的魄力统筹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又可以和项目上的工人在收工后一起去街边的小店“练摊”,是个干脆利索、很讲义气的汉子。然而,一切光环都早已烟消云散,因为“失控的权力”和无尽的贪欲,他最终走上了一条犯罪的不归路。
9时10分,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在公诉人沉稳庄重的宣读声中,这起副厅级干部贪污受贿案的轨迹被渐渐勾画出来,35笔犯罪事实渐次呈现在世人面前。
起诉书指控李洪海涉嫌受贿罪和贪污罪有两项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被告人李洪海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李洪海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寄托于谋利事实的存在,李洪海在收受贿赂时十分清楚行贿人向其行贿的原因或是有求于自己或是感激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了利益;在客观方面,自2004年至2016年,李洪海利用担任济南市历下区委副书记兼历下区经一路拆迁指挥部指挥,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党委书记,济南市天桥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南黄台某公司、济南某实业公司、奚某等31家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土地拆迁进度、拆迁补偿款发放、安排子女工作、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200.2万元;被告人李洪海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被告人李洪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一款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李洪海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李洪海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是公共财物而予以侵吞、骗取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客观方面,李洪海利用担任济南市天桥区长的职务便利,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9.2万元。由此,被告人李洪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公诉人当庭指出,被告人李洪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第386条,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382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当庭指出,从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出示的证据来看,李洪海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的要件事实及情节均有相应的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数额、事实、证据,李洪海低声表示“没有意见”“属实”。9时20分,公诉人起诉书宣读完毕。为了看清面前屏幕上的起诉书,李洪海还特意拿出了眼镜,一字一句仔细地阅读着。当审判长询问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数额、事实、证据是否有异议时,李洪海低声回答“没有意见”“属实”。
随后,庭审进入公诉人举证示证环节。公诉人将案件的所有证据都制作成清晰的PPT文件,配合当庭简洁明快的解说,将证据一一展示在庭上,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公开透明。
本案的举证示证环节占用时间最长,据悉,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李洪海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高达35起,收受贿赂达98次。次数多、数额小,这让公诉人和办案检察官在证据收集整理方面下了一番功夫。
“花式”贪污受贿 涉案金额200万
办案检察官剖析了此案的特点:时间跨度长,犯罪次数多。从2004年至2016年,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李洪海利用手中的权力,频繁与业务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等进行利益往来,接受他们送与的好处,为他们谋取利益。直到2016年案发,李洪海共计收受31家单位或个人98次贿赂,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且期间还4次贪污,贪污数额19余万元,性质十分恶劣。
作案手段多样。李洪海作案的手段多种多样,除直接收受现金、购物卡、外币等外,还通过济南某科技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低于市场价房屋一套,获取差价贿赂款共计33万余元。在贪污犯罪中,除侵吞单位公共财物外,还利用公务用车的名义为自己的私家车维修保养从而达到占有公款的目的。
发生领域比较集中。李洪海收受的贿赂,大多数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他人谋取缓拆、改变规划、支付补偿款等方面的利益。比如李洪海在担任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天桥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缓拆李某应予拆迁的加油站,收受李某贿赂26万余元,其行为不仅影响了拆迁进度,同时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权力寻租明显。自2003年,李洪海担任济南市历下区委副书记起,直至案发主要担任过三个职务。李洪海在担任这三个职务期间,把权力运用到“淋漓尽致”,在每个职务上都有职务犯罪的发生,或是受贿或是贪污。比如,在担任济南市历下区委副书记兼历下区经一路拆迁指挥部指挥期间,受贿2笔;在担任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受贿17笔;在担任天桥区长期间,受贿12笔、贪污4笔。
真诚认罪悔罪 承认全部指控
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李洪海主动交代了贪污、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的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李洪海从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成长为副厅级领导干部,组织给予了极大的帮助和培养,其本人也付出了努力与艰辛,其必定曾经也有着出色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但在金钱和权力面前,他丧失了党性,迷失了方向,丢掉了理想信念。”公诉人剖析了李洪海的犯罪原因时表示。
11时,庭审进入最后陈述阶段,李洪海起立发言,他表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承认,自己对不起组织和国家多年来的培养和教育,对不起父母、亲人的期望,真诚的认罪悔罪。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本案公诉人、济南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阎丽表示:“这个案子犯罪事实非常多,也非常琐碎,但是对于我们来说,不管是1000元还是1000万元的犯罪事实都是同样重要的。只有把每一笔证据都落实到位,才能真正把案子办成铁案,让被告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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