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贪多征地补偿款,3人召集本村村民上山堵路、拥堵生产运输车辆,聚众扰乱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10月26日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萧县一水泥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合法取得萧县永固镇疃里灰岩矿开釆权,于 2014年12月6日与萧县永固镇山窝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疃里矿山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按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对矿山征地范围进行了补偿,并通过山窝村民委员会将补偿款发放到村民。2015年3月下旬,萧县永固镇山窝行政村疃里自然村二村民(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田某东、田某民、田某永等人,以该水泥公司开矿占用荒地上的附着物未赔偿疃里村的村民为由,成立议事小组,许诺每人每天一百元的报酬并以记工分的形式召集本村村民上山堵路、拥堵生产运输车辆,聚众扰乱该水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并向该水泥公司索要赔偿,致使该公司灰岩矿开采被迫停工。直至2015年4月16日,萧县公安局出警到现场驱赶后,灰岩矿的开采工作才得以恢复。经鉴定,该公司停工24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5280元、间接经济损失84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民、田某东、田某永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系积极参加者,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刑律,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据被告人田某民、田某东、田某永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田某东、田某永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管制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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