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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员工不听从指挥心生不满 男子伤人获刑罚

2018-01-19 10:00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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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事冷静,处事循法,切不可因一时冲动对他人造成伤害,从而触犯法律,不但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还要赔偿因伤害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016年1月1日,孟某在宁国市一建设工地从事挖掘机操作手工作时,张某指挥孟某将挖掘机开到他所指定的施工地点施工,孟某上司看到后不同意孟某调动,加上孟某自己也不愿意,所以没有听从张某的指示。中午在公司食堂院内,张某对孟某训斥,孟某不服,双方言语激烈,起了争执。争执中,张某怒气之下打了孟某脸部一拳,并用手中的瓷碗砸向孟某面部,致孟某面部受伤。案发后,经鉴定,孟某面部软组织裂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张某后悔自己一时冲动打了孟某,委托亲属代其支付孟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同时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调解,促成张某与孟某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张某赔偿孟某因故意伤害而造成的后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支付孟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并与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孟某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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