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近在眼前,北京市多家法院发布针对网购的消费提示。
从法院了解到,这两年来,网购纠纷明显增长,而消费者与电商平台间的纠纷和诉公,目前已不再停留在“打假”阶段。
梳理发现,在原价与最低价之间做文章、预付定金随意砍单以及退换货复杂的规则限制等,成为“双十一”网购交易中频繁出现的三大“陷阱”。
网购纠纷不只限于商品本身
北京市海淀、朝阳、门头沟、房山、大兴等法院近期发布“双十一”消费提示及相关案例。新京报记者注意到,网购纠纷在近两年来有明显增长。根据这些法院的统计显示,大部分网络消费纠纷,除商品质量瑕疵外,还集中在虚假宣传以及格式合同条款是否有效等方面。
以大兴法院为例,2015年全年该院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264件,今年1月至3月期间便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212件。门头沟法院统计显示,2016年至今,该院受理的因网购行为引发的纠纷占消费者维权案件的近13%,同时今年审理的此类案件,比去年同期增幅更超过20%,其中超过半数的纠纷集中在食品药品领域。朝阳法院统计则显示,“双十一”购物节期间所产生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同其他月份相比,增长30%左右。
网售未获批进口药按假药论处
“时至今日,一些电商平台通过详细的禁止交易名录和关键词、截图审查,线下不能合法交易的物品,不再能轻易转移到线上。海淀法院法官姜楠介绍,有的商家利用规则漏洞,甚至会招来刑事处罚。
注意到,海淀法院曾经审理的一起销售假药案:新晋奶爸王某最初通过德国的同学代购部分婴儿用药,试用效果不错后,在淘宝上开设网店专门销售相关药品。
在一年的时间里,王某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WELEDA Infludoron感冒颗粒”、“德国Sinuc化痰止咳糖浆”1400余盒,销售金额近12万元,经鉴定均应按假药论处。法院经过审理,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4万元。
法官表示,基于药品对民生的重要影响,药品审批、检验具有严格程序,我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必须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 国外的“真药”,未经检验许可,同样属于“假药”,王某的案件,便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 案例
网售燕窝无资质 被诉退货及10倍赔偿
昨天下午,网售燕窝的网店店主於某,被消费者蔡某诉至门头沟法院,被要求退货并支付10倍赔偿,而消费者起诉的理由,并不是於某销售假货,而是其销售的产品缺乏相关资质。
2017年7月,蔡某在於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1斤“越南燕窝”,该产品定价13000元,产地越南。蔡某收到货物后发现该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等标签内容,随后他又发现,所购燕窝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于是蔡某将於某诉至法院,要求於某退还货款13000元并给付10倍赔偿金,共计14万余元。
昨天下午,此案开庭审理,蔡某向法庭表示,国家质检总局曾有规定,除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燕窝产品准予进口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燕窝产品通过贸易形式暂不能对华出口。他就此认为,其购买的燕窝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对此,被告於某的律师称,涉案燕窝产品来源合法,只是产地由印尼错写成越南,并无质量问题;且燕窝属于散装食品,无需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等内容。
在法庭上,被告方认可在销售进口食品过程中存在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但坚持所销售的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庭同意给予被告方15天限期调取相关证据,休庭后将再次进行审理。
■ 提示
“双十一”消费需防三大“陷阱”
陷阱一
价格欺诈:“最低价”背后先提价再打折
“双十一”期间,一些商家会打出“史上最低价”、“全网最低价”等广告语,但是个别商品是将原价提高了许多之后再进行打折的,折扣之后的价格与原来的价格相差不多,甚至有些还更高。
消费者王某在购物网站一生鲜店购买优惠商品,8袋手撕鱿鱼片,标注原价75元/袋,优惠实付35元/袋,8袋鲅鱼干,标注原价70元/袋,优惠实付29元/袋。优惠活动结束,王某发现正常售价鱿鱼片40元/袋,鲅鱼干30元/袋。
审理此案的房山法院法官表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网络欺诈,涉嫌价格违法,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有证据证明商家在原价与最低价方面做文章的,最高将被判三倍赔偿。”法官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被判三倍赔偿。根据证据,本案中销售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其虚构了原价,误导消费者购买。最终法院依据此条款判决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陷阱二
定金“猫腻”:设预售定金刺激消费随意砍单
许多网购平台推出了“定金膨胀”活动,即消费者提前支付一部分价款作为定金,等到商品正式开售时该笔定金可以抵扣更多的金额。
消费者楼某在一电商平台名为某某世界的店铺里购买了一套家具,总价10000元,应卖家要求,楼某先支付了定金4000元。卖家承诺一个半月内发货,但时至楼某支付定金三个月后,卖家仍未依约发货,楼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卖家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最终以违约为由,判决店铺双倍返还楼某定金共计8000元。
此外有些商家为了扩大交易量,接受的订单远超过库存量,导致很多买家收不到商品。比如:2015年“双十一”,消费者李某在零点时分于天猫某百货精品旗舰店抢到某奢侈品钱包,付款904元。到2015年11月20日,商家告知李某无货可发。法院审理后,以欺诈为由判决商家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陷阱三
退货规则:退货设定条件消费者须认清
去年11月11日,谢某在一电商商城某电器旗舰店购买了一台苹果7手机,不久后发生故障。电器专卖店以手机已激活为由,拒绝退货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电器旗舰店在商品界面上明确标注已激活的iPhone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等内容,谢某的购买行为应视为对该内容予以确认,房山法院因此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但标注了“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商家,这一声明是否有效?法官表示,首先,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与预售图严重不符等情况,则属于卖家的过错,消费者有权主张退换货。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法官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七天无理由退货”做出了例外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四类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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