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夫妻二人在已将自家名下房产抵押给他人的情况下,再次将该房产以“初始登记”状态抵押给银行从而骗取贷款。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滔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被告人陈某滔、朱某夫妻二人在福鼎市共同经营一家石材有限公司,妻子朱某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夫妻二人向林某借了12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并将两人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由于企业经营不善,两人便打起了诈骗银行贷款的主意。2012年底,陈某滔利用其在房管所工作的便利,让同事罗某违规将自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从档案室借出。几个月后,陈某滔再次利用该同事将该处房产已抵押给林某等人的记录删除,使其向银行申请贷款能够“顺理成章”。
2013年3月,因征信不良,陈某滔便伪造了与妻子朱某的离婚证明、自营的福鼎市双成石材有限公司与福鼎市某石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将福鼎市双成石材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向银行申请企业经营性贷款200万元,并与银行约定将名下的房产作为其中132万元的抵押担保,后于同日再次办理首次抵押登记。但陈某滔夫妻二人在实际获得贷款后并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用于企业经营,而是拿出70万元给林某用于偿还借款,其余贷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出借他人,最终200万贷款到期时到了还款无门的境地。
2015年1月,银行因该福鼎市双成石材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200万元贷款诉至法院。2015年7月,法院判决福鼎市双成石材有限公司偿还该银行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且银行对两人名下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月,林某也因被告人陈某滔、朱某未偿还其剩余借款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二被告人共同偿还林某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且林某对于两人名下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后上述两案原告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4月,福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两人重复担保、涉嫌诈骗贷款,便将二人移送福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案发后,两人便偿还林某剩余借款,但已无能力履行银行200万元贷款的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滔、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滔系犯意提起者、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结合其悔罪表现、所在社区意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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