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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打赏 能要回来吗

2021-08-16 10:22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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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主人公小蒋出生于2009年11月,因父母常年外出务工,他一直与外婆共同生活。2020年疫情期间,小蒋偷偷使用外婆的手机号注册了游戏直播解说平台(某科技公司实际运营)的账号,然后在外婆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微信向平台转账充值,短短5天时间先后40次在平台上购买虚拟币向主播打赏,每次转账金额在1000元—5000元不等,合计打赏主播高达10万余元。事后,小蒋母亲发现此事,遂以小蒋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该平台运营商某科技公司返还转账充值的10万余元。2021年6月23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宣判,判决该平台的运营商某科技公司返还原告部分充值款。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互联网上关于“熊孩子”对主播高额打赏的报道频频进入公众视野,“熊孩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主播进行高额打赏,或以各种方式获取家长支付密码后在网络平台大额消费的案例层出不穷。
“熊孩子”不听话,对主播进行高额打赏不能简单地“打一顿”了事,被“熊孩子”花掉的钱能不能要回来呢?一起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司法实践又是如何认定的。
●“熊孩子”年龄及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言之,未满8周岁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他对主播打赏了多少钱,原则上都是可以要回来的。8周岁以上的孩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纯受益的或者和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有效,超出的要征得法定代理人(一般指父母)的同意。
本案中,出生于2009年的小蒋在2020年向主播打赏时约为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向主播打赏的金额高达10万余元,与他的年龄不相适应,这个行为应当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可以。所以,法院认定小蒋向主播打赏的行为是不发生效力的。
●“熊孩子”无效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作为平台运营商某科技公司未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范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直播,存在一定过错;小蒋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长期与小蒋分离,且小蒋外婆将微信及银行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告知小蒋的行为,系未对小蒋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在最终衡量各方过错的前提下作出平台运营者某科技公司返还部分款项的裁决。
●律师提示
小蒋的案件仅是个案判决,不代表所有“熊孩子”的打赏行为都能要求返还,人民法院会综合审查孩子的年龄、心智成熟度、打赏数额、打赏次数、打赏来源等因素予以认定和裁决。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对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要证明监护人不知情,孩子的充值打赏行为没有获得允许。
生活中,很多家长在发现问题后会第一时间和平台取得联系申请退款,此时未成年人身份的确认是关键一环。此外不同平台存在不同要求,比如要求提供身份证、交易账单、亲子关系证明、其他证明未成年人游戏消费行为的辅助资料等予以证实。
作为家长,既要提高法律防范意识,不随便把支付密码告诉孩子,以身作则帮助和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又要树立积极的风险防范意识,一旦遇到类似事件,要及时与直播平台及主播协商,并及时收集、保留打赏行为是未成年人所为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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