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套牌摩托车驶入对向车道,致对面摩托车摔倒,肇事者王某以为对方自行摔倒,自己无须担责,便在逃逸后让朋友“顶包”,结果主责变全责。近日,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21年底的一天凌晨,王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某停车场附近路段时,越过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此时刘某正驾驶摩托车从相对方向驶来,因避让不及,摩托车失控倒地,刘某被甩下车,头盔被摔碎。见此情景,王某赶紧过去查看刘某情况,发现他已意识模糊,见已有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再想到自己既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又是套牌车,慌乱之下驾驶摩托车离开了事故现场。
随后王某打电话叫朋友冯某“顶包”,并告诉冯某事故原因主要是对方车速快,且其是自行摔倒。冯某认为,自己有摩托车驾驶证,事故也无须王某负责,帮帮朋友也无妨,就答应了王某的请求。
冯某到交警大队后才得知,在该事故中,王某越过中心线,影响对方正常行驶,要负主要责任。冯某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随即如实向交警说明情况。后王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刘某经抢救无效于事故发生当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驾驶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套牌二轮普通摩托车超速行驶,且未注意观察前方车辆动态,借道通行时未提前打转向灯示意,未让本车道车辆先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找人顶替,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鄞州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无证驾驶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而后逃逸、找人顶替,最终自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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