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处被告石峰区某口腔门诊部经营者曾某赔偿原告陈某三倍损失,共计8.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7日,原告陈某至被告石峰区某口腔门诊部就诊,咨询牙齿畸形矫正。石峰区某口腔门诊部负责人曾某接待了陈某。经过对方的介绍,陈某最终选择了国产时代天使无托槽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冠军版)全口正畸治疗方案,该项目治疗费为2.8万元。当天,陈某支付定金后,被告开出门诊单。2020年6月27日,陈某向被告支付了全款。
2022年3月,陈某丈夫熊某在天元区某口腔门诊部进行牙齿矫正,熊某选择的治疗方案是时代天使无托槽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标准版),价格是2.16万元。治疗期间,二人进行对比,发现两者的矫形器是同一型号,均为时代天使无托槽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标准版)的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发现此问题后,陈某即向门诊部进行反映,并向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双方在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未果。陈某投诉后,被告给陈某重新制作牙模,并开始给陈某使用时代天使无托槽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冠军版)。其后,陈某一直在石峰区某口腔门诊部继续接受治疗。经过治疗陈某的牙齿畸形矫正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全部治疗完毕仍需要一段时间。
另查明,时代天使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是无锡时代天使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专门用于牙齿畸形矫正的产品。时代天使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有冠军版、标准版两个版本,冠军版、标准版在价格、使用方式、材质上均存在差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原告陈某到被告石峰区某口腔门诊部进行牙齿畸形矫形治疗,被告在接诊后与原告沟通确定治疗方案,最终原告选择的是时代天使无托槽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冠军版),并按照约定全额支付了2.8万元的费用。被告石峰区某口腔门诊部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石峰区某口腔门诊部在其后给原告陈某的诊疗过程中没有使用时代天使无托槽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冠军版),而是代替使用时代天使无托槽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标准版),直至2022年4月,原告向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后才更换过来。本案中,鉴于被告石峰区某口腔门诊部已履行了更换义务,原告也予以接受,并继续在被告处进行后续治疗,对于原告要求退还2.8万元诊疗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石峰区某口腔门诊部擅自更换矫形器型号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原告畸形矫正服务费2.8万元的三倍赔偿共计8.4万元,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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