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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反杀案”昨二审开庭 被告一审获刑9年

2018-12-21 10:42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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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的庭审直播中,法院播放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在一起发生于酒吧内持续约5分钟的冲突中,22岁的陕西咸阳男子王浪用酒瓶将28岁的刘伟(化名)刺伤致死。因犯故意伤害罪,王浪被法院一审判处9年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王浪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上诉到陕西高院。该案曝光后引发关注,被媒体称为“陕西反杀案”。昨天,该案在陕西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王浪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检方则认为王浪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酒吧起冲突一人死亡
2017年12月10日晚,22岁的王浪与朋友苗某来到陕西泾阳县一家酒吧内喝酒。当日20时32分,刘伟和两个朋友也来到酒吧,在经过被告人王浪喝酒的桌子时,突然拿起一个烟灰缸扔向王浪,王浪于是与其发生争执。
一审判决书显示,双方第一次争执时,他们各自的朋友及酒吧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劝阻,刘伟不听劝阻,抓起啤酒瓶准备应对,双方的朋友分别从两人手中夺下啤酒瓶。当日20时36分许,刘伟与王浪发生了第二次争执。此次刘伟递给王浪一个啤酒瓶,他也拿起一个啤酒瓶与王浪争吵,并语言挑衅。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两人冲突起来后,刘伟用手推搡王浪的脖子,王浪则用啤酒瓶还击。冲突过程中,王浪用断开的啤酒瓶多次捅刺,刘伟受伤倒地。
冲突发生后,酒吧老板与王浪均拨打了急救电话,刘伟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泾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被害人头部、胸部多处受伤,刺破心包伤致心脏,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审获刑9年王浪上诉
今年6月28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咸阳中院认为,王浪与被害人刘伟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持啤酒瓶故意捅刺刘伟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浪在案发后拨打120救助被害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加之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36万元,取得谅解,对王浪可减轻处罚。
一审时,王浪的辩护人认为,刘伟对本案的引发具有过错,法院对此予以采纳。对于辩护律师认为的王浪属于防卫过当的观点,法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结合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拍摄的影像等证据,王浪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条件,不属于防卫过当。
咸阳市中院一审以王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浪有期徒刑9年。
二审律师做无罪辩护
一审判决后,王浪不服,上诉到陕西省高院。昨天上午,该案二审开庭。陕西高院对案件审理进行了视频直播。
庭审中,王浪哭着说,他对一审判决有异议,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因琐事起了冲突,但事实是当时刘伟过来打他,他给刘伟道歉了,但刘伟还是继续打他。王浪说,事发当天他被朋友打电话叫到事发酒吧,这是他第一次去酒吧。8点半左右,他跟朋友正在聊天时,刘伟及另外两名男子进入酒吧,认为自己用眼睛瞪他,随即拿起烟灰缸向他砸了过来。为了给自己壮胆,他才拿起了桌上的酒瓶。
法庭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王浪拿起这个酒瓶后,被朋友劝架时拿走了。但在随后争执的过程中,刘伟又递给王浪一个酒瓶。王浪称,在冲突的过程中,他数次向对方道歉,希望能够平息事态。
检方则表示,他们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没异议,但对一审认定的行为性质有异议。刘伟事发时表现出来的只是轻微的暴力行为,而王浪的行为则明显超出了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二审中担任王浪辩护律师的徐昕表示,王浪防卫前3分多钟,李雷多次声称要伤害甚至“弄死”王浪,4次指着王浪的脸侮辱性警告,辱骂王浪家人。同时在行为上,李雷用烟灰缸砸王浪,长时间持续威胁、欺凌,在王浪屈服的情况下仍不依不饶,持啤酒瓶逼近王浪,故意伤害行为随时现实化,最终实施推搡、举啤酒瓶欲殴打,使劲击打王浪颈部,对王浪的侵害步步升级。徐昕认为,王浪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也在庭审中为王浪进行了无罪辩护。
昨天下午3点20分左右,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择日宣判。文/本报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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