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彭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在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中透露,近年来,检察机关扎实开展对虚假诉讼的监督,针对民间借贷、以物抵债、企业破产等领域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虚构事实打“假官司”的问题,2015年起部署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重点监督涉案人员众多的“规模性造假”和中介服务机构“居间造假”,共对5178件虚假诉讼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着力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对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及时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起诉799人。
民事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实现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目的。民事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而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司法秩序。当前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是逃避管理、逃避债务、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等。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尤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房屋、车辆限购政策出台后,“以房抵债”“以车抵债”类虚假诉讼集中出现。
在湖北宜昌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系列虚假诉讼案中,3名审判人员套用其他案件案号或虚设案号,制作民事调解书78份、民事判决书13份、执行裁定书13份,帮助他人规避限购政策、办理房屋登记,事后收受贿赂,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还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虚假调解书和执行裁定,并对虚假民事判决提出了抗诉。
今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专门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大惩治力度。最高检下一步将加强对虚假诉讼等非法活动的监督力度,综合运用刑事、民事等法律监督手段,探索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相衔接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机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完善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办理程序: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应更换原合议庭组成人员或承办人办理;经检委会决定提出的检察建议,法院不予采纳的,应当经审委会决定。同时,还将与最高法一起,对“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人民日报》(2018年10月26日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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