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岁的刘老太推着轮椅买菜走到小区楼下时,被吕先生饲养的未系绳的牧羊犬蹭撞腿部,导致刘老太倒地骨折,不料吕先生却置之不理并带着大狗扬长而去。刘老太将吕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最终判决吕先生赔偿刘老太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7573.86元。
七旬老太被狗撞诉至法院索赔偿
原告刘老太称,2016年9月8日11时左右,她推着轮椅买菜回来,走到小区单元楼下,突然两只没有系绳的牧羊犬狂吠着窜出来,其中一只蹭撞了她的腿,导致她因惊吓和失重倒地,倒地后腰脊裂痛,她急忙呼叫求救,被告距始发地只有一米左右,却狠心视而不见,不仅没有上前搀扶,还带着两只狗扬长而去。后刘老太被热心邻居搀扶并报警,之后送至医院诊断为T12椎体骨折并住院治疗。
刘老太认为自己在小区正常行走,被告吕先生两只未系绳的牧羊犬蹭撞导致自己骨折住院,吕先生竟未对她采取任何救护措施。刘老太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等共计117853.86元。
庭审中,被告吕先生辩称,刘老太受伤与被告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吕先生所饲养的狗不属于大型犬,而且有正规手续,从视频监控及原告自身描述判断,并不是被告饲养的狗撞伤或扑咬导致原告受伤。对本事故的发生被告无过错,原告也不能证明系被告饲养的动物直接撞击、扑咬或其他行为导致的原告受伤,因此原告受伤与被告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应自身承担相关损害责任。
吕先生认为,刘老太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刘老太自身身体行动不便,曾经于2013年进行过外伤手术并且其自身有双膝骨性关节炎病史,其自身出行在使用相关器械的情况下仍然不能顺畅行动,出行应由专门人照顾、照料。刘老太在没有任何监护人的情况下,擅自出外活动,并且其由于自身原因向后张望时站立不稳摔倒受伤,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与被告无关。综上,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结果的发生原告自身存在过错。
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二只牧羊犬致刘老太受伤,吕先生作为牧羊犬的饲养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吕先生称刘老太本身有重度骨质疏松症、上下肢动脉硬化等多种疾病,自己都可能摔倒,所以不认可牧羊犬行为与刘老太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本案中,事发时吕先生的二只牧羊犬并未拴系狗绳,牧羊犬的冲跑与刘老太摔倒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居民小区道路属于公民居住生活区域较为封闭,刘老太虽身体行动不便,但是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辅助于器具可以完成行走,吕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刘老太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吕先生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吕先生支付原告刘老太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7573.86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官提示广大养宠物人士,当宠物在户外活动时,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伤害他人。否则,动物饲养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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