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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代表会议通过《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8-01-23 17:05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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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促进全省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认真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推动全省风景名胜区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一、强化责任担当,当好风景名胜资源守护人
风景名胜资源是大自然和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遗产,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我省是风景名胜资源大省,目前全省共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8处,数量排全国第13位;省级风景名胜区27处。风景名胜区面积6393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4%。与自然保护区不同,风景名胜区更加注重保护与发展的结合,既要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的原真性、系统性和完整性,保护好绿水青山和生态环境;还要注重人的参与,让广大群众观赏游憩,欣赏祖国的大好山河和人文景点,增强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认同感;同时要通过风景区的发展,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因此,风景名胜区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管理工作,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正确认识、处理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发展的关系,自觉担当起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把《条例》有关要求落实落地,提升风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品质,提升我省风景名胜区在全国的影响力,彰显荆楚山水人文魅力。
二、加强《条例》宣传贯彻,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是国务院、省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事权。全省各级住建部门,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发展,共同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风景名胜区,了解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性、文化性和观赏性。让社会各界充分知晓风景名胜区的内涵,了解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法定程序,共同关注风景名胜资源的发掘、保护和有序利用,支持我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省住建厅将集中举办《条例》宣传贯彻班,组织各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管理机构人员学习培训。各地住建部门要带头学习《条例》,逐条掌握《条例》规定,结合部门职能抓好贯彻落实。同时要当好《条例》的宣讲员,积极向各级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条例》内容,形成社会共识,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三、聚焦突出问题,夯实风景名胜区发展基础
我省东湖、长江三峡和武当山在1982年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至今已有37年历史。本次《条例》立法,严格遵循了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在贯彻落实《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系统总结了我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践经验,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举措。我们要细化具体措施和办法,着力解决好管理体制、规划、执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努力把《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理顺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和住建部有关意见,《条例》中明确,省住建厅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统一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工作。当前各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设置较为混乱,要根据《条例》要求,统一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明确职责和义务,直接对地方政府和省住建厅负责。
提高规划水平。要实现风景名胜区的有效保护和利用,必须以高水平的规划作为建设管理的依据,做到没有规划的地方不建设,已规划的严格按规划实施。《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后,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两年内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根据总体规划,结合风景名胜区发展需要,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作为开展建设活动的依据。今年,省住建厅将对各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督促所有景区在2019年内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对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建设项目不能审批,切实维护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法定性和严肃性。
严格规范执法。《条例》对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有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制止违法行为、违法建设活动的执法权,有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权,有对景区资源保护的监督权,有对游览活动、游客组织、门票收取、特许经营等方面的管理权,也有设置景区标识、完善公共设施、保障景区安全的责任。长期以来,部分景区存在的监督不到位、执法偏软弱、管理效能低等问题,在于对国务院条例没有执行到位。省住建厅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执法情况的监督和指导,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加强风景名胜区执法能力建设。
四、加大保护力度,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
风景名胜资源是稀缺资源,也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是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地域特色的集中体现。为提升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水平,《条例》在国务院规章基础上做了创新,对省住建厅和各地人民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
开展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估。《条例》规定,省住建厅应当组织开展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对珍贵的和不可再生的,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或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的,具有国家代表性或区域代表性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要督促和指导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加大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力度的重要举措。省住建厅将组织开展全省范围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估,将各类景源分级认定,在此基础上编制全省风景名胜资源评估报告,作为指导全省风景名胜区设立和管理工作的依据。
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职能。《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保护职能进行了细化深化,明确了重点保护内容和管理要求。涉及到生态区域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地质地貌保护、森林和古树名木保护、传统文化保护等多个方面。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
严格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条例》明确,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要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为落实放管服要求,省住建厅主要对高等级公路、铁路、机场、水库、高压走廊、隧道、索道、室外观光电梯、缆车和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以及宾馆、酒店等重大项目进行核准。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所在地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要注重与周边景观风貌和历史建筑风格的协调,不能破坏景观景物和地形地貌。
加强风景名胜区活动管理。《条例》规定了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是为了保护景区的环境和安全,各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为了增强风景名胜区的影响力,经过管理机构审批,可以开展具有特色的文化、展览、商业和影视拍摄等活动,但必须严格管理,督促活动组织者制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方案和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各景区管理机构要积极创新,在保护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地方文化和自然资源,为游客提供有内涵、有特色的游览体验。
五、提升管理水平,打造具有荆楚特色的风景名片
风景名胜区是一地、一省乃至国家最有魅力的名片。如武当山、长江三峡都已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重要文化符号。在全域旅游的背景下,风景名胜区应当成为最耀眼的明珠,最有吸引力的目的地。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提升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省住建厅、各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以实施《条例》为契机,切实加强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省住建厅将加强统筹谋划,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全省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状况、各类建设活动的开展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尽快确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边界矢量坐标,在全省风景名胜区“一张图”上落点落位。要建立景区管理信息系统,与全省系统对接,加强上下联动,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完善风景名胜区服务设施。《条例》中规定,要设立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标志,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和供水、供电、公共厕所等配套服务设施以及垃圾分类收运、污水处理等设施。还要建设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旅游服务设施等,这都是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基本硬件。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技术标准,完善各类公共和服务设施,强化精品意识,提升设施品质。各地住建、规划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各类设施的建设工作。
做好风景名胜区安全保障。安全是天大的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消防等安全设施建设,设立明显的安全标识,定期维护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营。要制定科学的游客容量控制方案,实行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保障游览活动的正常进行。要制定风景名胜区安全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的应对处置和救援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规范风景名胜区门票和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以及对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这是为了保障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营。各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这项职责,门票必须由管理机构出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风景名胜区内交通、住宿、餐饮、旅游服务等经营项目,一律由管理机构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加强对经营质量、规模、价格的管理。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省住建厅将提请省人民政府出台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使用办法,为此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鼓励公众参与。风景名胜区是重要的公共资源,保护风景名胜区是全社会的责任。省住建厅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共同缔造”理念,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畅通公众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公众、社会组织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公众的举报投诉,形成全社会共谋共建共享的良性机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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