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跨行政区划法院在上海等地的设立与运行,笔者深感跨行政区划法院试点的实践已经取得了“纲举目张”的可喜成效,在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为打破“司法地方化”提供制度保障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行政区域与司法管辖区高度重合,绝大多数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对应,法院人财物来源实际上受制于地方政府。从理论上讲,人们对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但从实践的角度看,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与管理保障上的地方性往往产生不可调和的冲突,司法权的具体运行极易受到地方因素影响和干预。特别是,干预案件的地方因素往往是以影响“地方财税收入”、影响“地方投资环境”等冠冕堂皇的理由出现,法院在抵御地方干预方面难免力不从心。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能否得以实现,客观上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是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巨大支持,是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力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中央把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是抓准了症结所在。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司法权的运行也是需要有规矩且守规矩的。在众多的规矩之中,法院的设立是否应当与行政区划一一对应,是否应当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专门法院、巡回法院是制度建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是规范所有人的行为准则,是保障秩序良好且可持续的根本保证。邓小平同志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地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纲举而目张,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不仅克服了司法地方化,使国家事权的审判权由中央行使,更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体制的突破口,解决了长期以来干预司法屡禁不绝的问题,从制度上提供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保证。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是职责使然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既要坚守职能、依法办案,又要围绕大局,把审判工作的效能发挥到最大化。这对新建不久、大量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的跨行政区划法院而言,更是艰巨的任务。
跨行政区划法院不仅要公正地审理案件,还要从行政诉讼的特定角度出发,为法治政府建设起到引导、助推的作用。首先,跨行政区划法院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院工作独立性的特点,提高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自觉性。法院的设置超出行政区划的限制以后,审判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大局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贴近大局、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才能算是真正实现自身的价值。
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政府无疑是最重要的治理主体和法律实施主体,政府治理法治化又会直接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有助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效能。跨行政区划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并不直接参与某一个地方的生产和经济活动,也不直接生产物质财富。但作为中立的裁判员,跨行政区划法院却是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这和体育比赛的道理一样,运动场是由运动员和裁判员共同组成的,没有运动员或者没有裁判员同样不能比赛,如果没有公正独立的裁判员,双方的运动员再好,也不可能有精彩的比赛。特别是裁判员执法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了运动员和观众守法意识的形成。
跨行政区划法院在得到依法审判的制度支撑之后,坚持以深化改革和自身建设破解难题,力争让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彰显公平正义,才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三、跨行政区划法院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大有可为
在改革的大背景下,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法院如何既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能与行政机关构建新型的良性互动关系,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也在探索中迈出了第一步。一是,严格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充分体现诉权保护。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100%做到有案必诉、有诉必理,并依法做好释明工作。二是坚持公正审判,立足以案件审理促进依法行政,不单纯以高败诉率作为评价司法监督职能发挥的唯一标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尽最大可能促使被告认识到自身问题所在,不遗余力地促进政府自我纠错,从而举一反三,改进规范执法行为。三是建立健全“府”“院”良性互动机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还主动搭建多层次良性互动平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017年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在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上,草案增加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草案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实践,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这些规定说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和运行即将从试行走向于法有据。可以期待在不远的将来,更多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将在我国大地上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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