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强调“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打开国门搞建设,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 “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这些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经济体制改革领域的重大战略部署,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出了更高要求,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
一、近五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回顾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精品战略为抓手,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海洋强国战略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涉外商事海事精品战略成效突出。2012年至2016年共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及海事海商案件276271件, 同比增长28.06%。各级人民法院大力提升涉外审判工作水平,成功审结及调处了一大批疑难复杂、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案件。办理的“中威”执行案、“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康菲”溢油事故系列案、新加坡环保集团股东出资案、韩进海运域外申请破产重组相关案件、高尔集团承认新加坡商事判决案、涉贸仲总会和分会管辖权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等案件,强调辨法析理,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国际社会及国内业界的高度肯定。最高人民法院适时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澄清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若干疑难问题,获得广泛好评。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根据改革开放形势和司法需求的发展变化,最高人民法院逐步对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和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进行适当调整,管辖格局更趋合理。发布《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实行统一归口办理机制。制定《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拓展海事法院受案范围,推动海事法院“水上运输法院”角色转型为全面覆盖“蓝色国土”的法院。推动设立四家外国法和港澳台法查明中心及研究基地,为查明适用域外法提供便利机制。
“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机制初步形成。面对“一带一路”战略对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作出总体部署。其后,又颁布《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两批典型案例、十大典型海事案例,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强化专业能力建设,设立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并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知名院校合作设立11家研究基地,为“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机制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撑。
涉外商事海事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主动与相关国家建立司法交流和合作机制,建立中英、中澳、中新等司法圆桌会议机制,主导形成《南宁声明》等成果性文件,产生重大国际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先后选派法官参加投资仲裁透明度公约、海牙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等条约的谈判。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深化司法公开。中外当事人对我国司法环境及投资保护水平的信任度提高,协议选择中国法院诉讼解决纠纷的比例逐年上升。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海外集团劳务合同纠纷案等一批生效判决相继在美国、以色列、新加坡、德国等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新时代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在新时代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实施过程中,司法在解决跨国纠纷中的主导地位和职能作用必将日益凸显。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深入学习十九大报告,充分认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是要准确把握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内涵与基本要求。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开放内涵丰富,既包括开放范围扩大、领域拓宽、层次加深,也包括开放方式创新、布局优化、质量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要找准工作着力点和结合点,积极回应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突出司法保障的前瞻性和实效性。
二是要为全面开放新格局打造优质营商法治环境。随着我国倡议的“一带一路”建设步入快速发展期,对外开放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更趋多元化。打造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稳定可预期的优质营商法治环境,维护中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新时代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是要注重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司法软实力是核心要素。要通过树立大国司法理念,推动改革完善涉外民事诉讼制度,探索司法参与国际经济规则制定的新路径与新机制,加大人才培养机制,造就一支具有国际视野、在国际商事海事审判领域具有国际影响力、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的高层次审判队伍,提升中国司法的竞争力。
三、新时代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第一,要努力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保障。大力落实十九大报告“以‘一带一路’为重点”“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的内容。一是建立以中国为首选地、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特点并广为接受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提高我国在国际争端解决的主动权和话语权。要尽快落实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规划,建立调解、仲裁、诉讼“三位一体”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二是通过制定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等司法解释,增强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便利度;积极论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纳入民法典专编;抓好“一带一路”典型案例的发布工作,发挥司法确认商业新型规则引导市场交易的作用。三是与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深入研究沿线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法规则,增强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整体合力。
第二,要深入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推进贸易强国建设”“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的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把准时代脉搏,以抓铁有痕的精神切实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一是要依法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准据法。对条约出现理解分歧的,要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善意解释。二是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加大对产权的保护力度,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依法支持交易结构创新。妥善处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营造公平公正的外商投资法治环境。三是要积极发展并引领国际商事海事规则。对于各国面临的共同法律问题,例如国际平行诉讼的协调、国际调解协议的确认、跨境破产的保护等,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形成指导性案例、发布审判白皮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等多种方式,贡献中国司法智慧,推动国际法规则的发展前行。
第三,要切实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先行先试。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是我国全方位开放的试验田。2013年以来,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多方面重大进展,形成“4+7”格局。自由贸易港则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开放新高地,旨在利用我国海岸线长、离岛资源丰富的优势,探索建设开发层次更高、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经济功能区。人民法院要针对自贸区、自贸港内法律规定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裁判依据,统一裁判标准。要妥善审理新类型案件,加强对人民币跨境使用、跨境电商、保税贸易、沿海捎带业务等新问题、热点问题的研究,增强司法引导,为自贸区、自贸港的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四,要继续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及司法交流合作与宣传。要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利用电子化司法协助平台,提高跨境送达及调查取证的效率。完善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促进仲裁在国际纠纷中发挥更大作用。拓展国际司法交流宣传机制,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法治认同。推动信息技术与司法审判深度融合,维护好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英文网站,传播中国法治好声音,弘扬中华司法文明。
新时代有使命,新时代有新作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意义重大,任务艰巨。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将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部署,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扎实有力的举措,为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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