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日电8月31日,证监会在官网披露了多条行政监管措施信息,涉宏信证券、中邮证券、万和证券等三家券商。其中,宏信证券被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三家券商共有5名责任人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宏信证券被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
证监会指出,宏信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违规新增表外代持,宏信信成1号、宏信龙江1号等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委托其他机构代持,但未按资管计划自持债券进行核算,也未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二是定向资管产品欣睿(正回购)、定向资管产品葫芦岛4号(逆回购)分别与国通信托同日内开展同一标的债券、券面总额相等、回购期限相同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笔交易存在1%的价差,合规风控未予以预警核查;三是合规风控存在异地展业稽核审计次数不足、质押券信用等级低于投资要求未予关注、债券交易询价留痕监控不到位、中后台部门未设置交易明细核对专岗、部分回购交易首期质押率超300%等问题。
证监会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等规定。
证监会还指出,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曹东初、定向资管产品宏信龙江1号投资经理梁橙橙、定向资管产品宏信信成1号投资经理姜惠平对新增表外代持行为分别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风险管理部门未能充分掌握业务部门债券交易情况,也没有在逆回购管理等环节发挥应有作用,时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常亮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对此,证监会决定对宏信证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产品除外)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责令宏信证券作出处分曹东初、梁橙橙、姜惠平和常亮的决定,对上述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向证监会书面报告。
证监会还认定曹东初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债券业务主要负责人;认定梁橙橙、姜惠平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债券业务投资决策相关职务。宏信证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曹东初、梁橙橙和姜惠平现有职务的决定,并向证监会书面报告。
中邮证券存对异常交易缺乏管控等四大问题
证监会指出,中邮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人员岗位混同,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交收结算等关键岗位兼任,混合操作。二是异常交易缺乏管控。2019年1月,资管分公司以偏离中证估值1.81%的净价卖出“18新昌02”,异常交易未向公司风控部报备;2019年2月,资产运营部以高于中证估值2.93%的价格将“17海发03”卖给财通资管,无法提供询价记录;2019年6月,资产运营部以低于基准利率214基点的价格与新华基金开展逆回购交易,相关交易未向公司风控部报备;2019年10月,西王债券已出现违约,资产运营部以高于市场估值130.2%的净价卖出西王债券,报备仅说明“双方蹉商决定”。三是信息监测系统建设不完善,债券审批环节未全部纳入系统管理,逆回购交易监控指标设置不充分并发现5笔逆回购交易首期质押率超过100%,资管系统风险阈值调整不审慎。四是自营远期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制度缺位。
证监会称,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等规定。
证监会指出,中邮证券资产运营部郑文学作为“14西王债”相关交易投资经理,吴昊作为“14西王债”、“17海发03”以及新华基金开展逆回购交易的交易员,未妥善留存异常交易询价记录并向风控部门充分明晰交易动机,对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备制度的实际执行流于表面,对此负有直接责任;风险管理部未采取充足、有效措施以确保全面、及时掌握公司债券交易情况,在业务部门风控指标管控、信息监测机制和系统建设上存在较多不足,特别是异常交易监控方面尤为薄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王常鉴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对此,证监会责令中邮证券作出处分郑文学、吴昊、王常鉴的决定,对上述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向证监会书面报告。
此外,证监会认定王常鉴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人。中邮证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王常鉴现有职务的决定。
万和证券被指投顾业务关键岗位混同操作
证监会指出,万和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7月,公司定向资管产品臻和5号将当日发生实质兑付风险的3500万元“17永泰能源MTN002”以净价85.82元卖给东海证券;同日内,公司投顾产品汇鑫293号从东海证券买入等量“17永泰能源MTN002”,净价为85.86元,风控部门对资管和投顾产品上述交易未监控核查。二是业务岗位未有效隔离,资管五部同时开展资产管理、投顾业务,人员混合办公,且投顾业务关键岗位混同操作。
证监会称,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等规定。
证监会指出,万和证券的鲍娇燕作为资管五部负责人、资管计划臻和5号投资经理,故意规避监管要求,明知故犯,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此,证监会责令万和证券作出处分鲍娇燕的决定,对上述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向证监会书面报告。
此外,证监会认定鲍娇燕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债券业务部门负责人或投资决策岗位。(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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