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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男子犯集资诈骗罪获刑十三年

2022-06-02 09:31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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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加速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对优质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部分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闲散资金较多、投资渠道较少,一些犯罪分子就会利用这一社会现状,以养老服务为幌子,虚构投资、服务项目,招揽老年人投资,借此骗取钱财。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集资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退还1059名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8日,李某在明知杨某华(另案处理)资金链条紧张、且欠其2000万以上债务未能偿还的情况下,仍在杨某华安排下,成立湖南省某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养老服务,李某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2019年7月30日,公司法人变更为杨某华。李某与杨某华约定,李某负责管理资金、财务、集资事宜,杨某华返还吸收资金的20%至30%给李某,用于偿还其欠李某的欠款。
2019年2月18日以来,李某明知某健康养老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仍然帮助杨某华负责该公司的财务、管理等事宜,并以公司名义在长沙等地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以提供养老服务项目为名,吸引他人投资,并通过承诺按季度支付8%至15%不等的年利率,诱骗他人投资。经鉴定,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间共计诈骗谭某军、黄某山、周某等1059名集资参与人人民币66628500元。
另查明,李某、杨某华及公司收到上述资金后,未按约定将资金用于养老项目等生产经营建设。2019年8月左右,某健康养老公司资金链断裂,被告人李某及杨某华等人不再向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也未如约提供养老服务,导致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金额无法归还。2020年5月20日,李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系主犯,但相对于同案人杨某华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人李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综合以上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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