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生产之要。江河湖泊作为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具有不可替代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水系发达,这既是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财富,同时也使得河湖保护成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解决治水兴水问题,针对我国国情水情,特别是当前我国水安全呈现出新老问题相互交织的严峻形势,作出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这一重大决策和顶层设计。
2016年以来,随着河(湖)长制这一重大制度创新的“落地生根”,其环境治理作用和生态功能价值日益明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美好画卷开始在神州大地铺展开来。但是在深入调研中,我们也注意到河(湖)长制在落实层面仍有不少薄弱环节:责任落实还不够到位,“挂名”河(湖)长现象依然存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不够有力,部分市县河长办和治水办合署不合力,同一流域河长联系单位不统一,弱化上下联动治理效能;河(湖)长考核和问责的操作规范还不够科学,考核机制设计与标准的操作性有待细化和增强;经费保障还不够有力,不同行业和部门的治水资金有待进一步整合。
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必须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善作善成。为此建议:
成立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明确机构职责。河(湖)长制涵盖了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众多任务,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各项工作综合性强、跨部门统筹协调要求高。应成立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明确机构承担的职责,建立健全河(湖)长会议、信息共享、工作督察等制度。
加快推进河长制立法。科学设置河(湖)长责、权、利,规范河(湖)长设置及其职责、河(湖)长履职与部门执法的联动机制、河(湖)长履职与公众参与的联动机制及河长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多途径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进依法治水和“河(湖)长制”制度规范化,确保河(湖)长制稳步推进、常态长效。
加强对各地落实河(湖)长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河(湖)长制落实情况作为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开展专项督察,推动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真正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机制。对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河(湖)长的责任。
加大投入力度,统筹高效运用各领域治水资金。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正处在起步阶段,中央财政资金要加大投入力度。河(湖)长制的落实涉及部门众多,各地区工作进展尚不均衡,项目立项、工程建设、资金投入需统一协调、系统推进。应认真统筹治水资金,对各行业、各部门分散投入的治水资金进行综合梳理,集中整合、高效运用,保证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更加有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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