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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纠纷调解法治化路径

2018-04-19 10:04 |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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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专业特长 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今年3月22日,亳州市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收到一起纠纷调解申请。这是一起人身损害纠纷,亳州某小学一名教师体罚二年级学生田某致其受伤,花去数万元医疗费。田某家长要求学校赔偿,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分歧较大,多次协商未果。
律师调解员李东风受理此案后,发挥自己所长,首先为双方当事人算清了赔偿金额,再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从法理、情理等角度客观地陈述要害。经过近一个星期的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保证协议履行,在李东风律师建议下,当事人向亳州市谯城区法院提出申请,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消除了后顾之忧。如今,田某家长已如数拿到赔偿款。
去年底,作为我省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市之一,亳州市根据最高法院、司法部的部署,在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指导下,试水在律师事务所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并制定了从受案到调解协议履行全流程的工作制度。目前,亳州市两级法院、9个律师事务所和4个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均设立了律师调解工作室;经过审核,172名符合条件的律师进入律师调解员名单。
据了解,除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等不能调解的案件外,律师调解工作室可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也可以承接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省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律师依法、专业、中立、高效调解,不仅能够积极促进纠纷的和谐解决,而且能够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建立,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试点以来至3月底,亳州市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共调结纠纷案件近百件。其中,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案件7件,全部调解成功。
走进基层社区 满足群众法律需求
居住在合肥市芜湖路街道南园社区江老太,因6个子女为一套房子的继承问题闹得不可开交,要求社居委出面调解。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中民迅即赶到,将房屋问题与江老太的赡养问题结合起来,用了不到半天功夫,就促成江老太与其6个子女达成调解协议,同步解决了赡养和房屋继承问题。
纠纷得以及时化解,得益于我省开展的“律师进社区”活动。国运律师事务所向芜湖路街道10个社居委派驻了社区律师,通过开展法律咨询、举办法治讲座等形式,帮助社区居民及社居委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调处矛盾纠纷,并协助起草、修改和审核相关法律文书,为社区工作提出法律意见,成为社区居民涉法事务的服务员、法律法规的宣传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社区管理的法律参谋。
记者从省司法厅了解到,在最高法院、司法部联合部署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之前,我省已就发挥律师作用、依法高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在多方面作出积极探索,“律师进社区”活动就是其中一项行之有效的举措。
省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基层社区,涉法矛盾纠纷日益增多,而社区工作人员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对一些矛盾纠纷的调处力不从心、无从下手,传统的调处方式已经与形势不相适应。通过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和设立社区律师工作室等方式,为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开辟合适的途径,是基层社区法治建设与发展的必然趋势。
据了解,“律师进社区”活动的法律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对社区居民有关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免费提供咨询解答或人民调解;涉及诉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或诉讼代理;对社区居民自治、小区公共配套服务、停车管理、业主委员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完善,提供全程指导;对社区卫生、治安、环境、公共设施维护等日常管理事务,提出法律意见;为社区基层党组织、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提供法律保障;对社区内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特困户等重点法律帮助对象和行动不便的居民,上门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是维系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保障,“律师进社区”活动潜移默化地增强了社区居民的法治观念,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纠纷。
律师参与调解 创新多元化解模式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部的部署,省司法厅会同省高级法院于去年底印发《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部署在亳州、淮南、马鞍山、黄山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这标志着我省作为去年10月最高法院、司法部确定的11个试点省(直辖市)之一,在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
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法院或者法庭申请,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在具体的律师调解中,包括确定律师调解员、主持调解和调解终结三个程序。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律师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律师进行调解,不能共同选定的,由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指定。律师调解员名册由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会同省高级法院建立,名册向当事人提供,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据了解,《实施意见》规定了多项措施,鼓励当事人选择律师调解作为纠纷化解方式。比如,建立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目前,律师调解主要有4种模式:设在人民法院的律师调解工作室,设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调解工作室,设在律师协会的律师调解中心,设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调解工作室。针对不同调解模式的特点,确立了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在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法院专项预算;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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