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法院的执行,被执行人一面表示积极配合,一面却伪造付款回单欺瞒法官。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该名被执行人处以20万元罚款。
2020年9月3日,滨江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浙江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按照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案款及利息。
立案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和风险告知书,同时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朱某,告知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以及不配合执行则可能面临的限高、失信等强制措施的严重后果。在法官再三告知后,朱某表示本案的20万元案款已于2020年10月1日通过第三人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杭州某支行的账户代为支付,并提供了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账号银行流水明细及国内支付方业务付款回单。
然而,经多方查询,未查询到2020年10月1日付款人为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滨江区法院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的交易回单。经反复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所提交的回单右下方电子印章编号及左下方回单打印时间与银行流水对账单并不一致,均不是真实交易,第三人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账号银行流水明细中也无20万元款项的划付记录。
由于被执行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虚构付款事实,规避法院执行,在证据面前仍拒不悔改,滨江区法院作出对被执行人处以20万元罚款的决定。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罚款复议,杭州中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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