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案、江苏淮安案、上海食派士案等采取“二选一”行为的平台,被要求承担罚款或赔偿;34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在4月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后发布《依法合规经营承诺》;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近期,针对外卖平台“二选一”的行为,社会各界持续关注。
如何对消费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有效管理?近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了“二选一”行为竞争法规制研讨会(以下简称“研讨会”),邀请了多位法律界专家进行研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表示,平台经济既要发展又要规范,近期监管部门着重提出要遏制平台经济中的资本无序扩张,在具体实践中迫切需要法律规制。
“外卖等消费平台‘二选一’对信息资源流动的阻碍、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损害,以及对营商环境的破坏较为明显。”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表示,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对竞争对手产生较为明显的封锁、排斥效应,影响了潜在经营者的进入。
山东省餐饮与住宿行业协会会长张文魁表示,外卖平台的“二选一”行为导致餐饮商户和企业处于弱势地位,使得餐饮行业成本不断增加。更有甚者,“二选一”导致一些假冒伪劣现象,亟需要加强治理。
怎样针对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治理?多位法律界专家认为,尽管《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现行法律对“二选一”行为有所涉及,但要在此基础上加速形成更为完整的规制体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表示,消费平台“二选一”行为利用公共资源和市场优势令商家和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企业须守住“保证市场自由”和“禁止滥用优势地位”两个底线,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是亟需加速完善。
上海财经大学助理教授袁波认为,当下对“二选一”的监管态度已从严格监管转变为坚决根治。针对外卖平台“二选一”已出现从地方性执法走向全国性执法的趋势。
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院院长高富平也表示,平台在参与市场竞争时,其经营模式决定了需要通过一定的策略来实现发展,“二选一”行为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具有客观性。但是平台的竞争行为应受到一定的限制,《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已做出明确规定,要当加强执法力度并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形成一套更为完整的规制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黄晋授认为,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经营者、行业协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四方共治才能解决。
多位法律专家认为,平台“二选一”行为是平台经济法律治理中出现的一类新问题,其不仅涉及到已有的法律如何适用,也涉及如何创新法律治理的理念及规则。平台经济的法律治理应致力于增量利益的创造,规则设计时要注重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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