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实时·准确·聚焦

当前位置:主页 > 法治 >

仲裁委法院建立开庭相互旁听建议机制

2018-05-29 09:41 | 人民网 |
我要分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建立开庭相互旁听建议机制。
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相互邀请对方参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开庭旁听,并就开庭审理情况交流意见,以提高庭审的质量与效率。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就仲裁和审判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相互提出建议,共同提高仲裁和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建立巡回法庭机制
《意见》要求,健全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落实联席会议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裁审联席会议,对裁审过程中出现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及时研讨,并争取形成相对一致的法律适用意见,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理念、思路和标准。
建立协同培训机制。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不定期开办专题讲座、案件研讨等形式共同对办案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及办案技巧,提升仲裁和审判尺度一致性,进一步保证裁审衔接工作的质量。
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机制。鼓励有条件地区的人民法院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巡回法庭,定期或不定期派法官进驻巡回法庭提供法律咨询或提供诉前调解,对当事人坚持起诉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立案。具备条件的,巡回法庭可以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庭审理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重大争议联动处理
《意见》提出,规范重大集体争议联动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者一方在3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当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交流,共同梳理引发重大集体争议潜在原因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因素,综合分析案情和法律适用问题,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协作,共同努力化解重大集体争议。
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重大集体争议,要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重大集体争议立案后要及时通报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对于在裁决后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重大集体争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有关案件信息。人民法院在重大集体争议审理完毕后要向仲裁委员会通报处理结果。
规范各种程序衔接
《意见》强调,规范证据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存在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规范执行程序衔接。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移送执行函、先予执行裁决书、先予执行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
规范案卷借阅共享。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的事实,可以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调取案卷。在一方发出调卷函后,另一方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要及时将相关的案卷材料(或复印件、电子文档等)移送对方,通过案卷借阅共享提升案件审理效率。
(责任编辑:admin)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