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晒备案审查“成绩单” 近千件司法解释或文件被废止 “经过将近两年的清理,最高法、最高检共分三批废止817件、确定修改187件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有关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且据此报告,以后将逐年按年度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其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工作。全国人大法工委开展备案审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采取依申请进行的审查、依职权进行的审查、有重点的专项审查等方式开展审查研究工作。”沈春耀说。 也就是说,公民可以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两高的司法解释等进行审查。 被动审查 公民可申请审查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依申请进行的审查(即被动审查),指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的审查。 建议对司法解释审查的最多 占92.5% 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工委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共1527件,2017年数量最多,为1084件。其中,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共1206件,占79.0%。 在这1206件审查建议中,建议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最多,为1116件,占92.5%。 其次是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的建议,为66件,占5.5%。对行政法规进行审查的建议24件,占2.0%。 “没有收到过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沈春耀说。 浙江普通公民的审查建议写入报告 2015年10月10日,家住杭州的潘洪斌骑着一辆外地牌照的电动自行车途经杭州环城北路与莫干山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拦下。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警要查扣他的电动车并托运回原籍。他查阅相关规定后,没有发现非机动车在这类情况下可以被扣留或强制托运回原籍的条文。 2016年4月,他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审查《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撤销条例中违反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 今年6月28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述条例的决定,删除了“交警可以扣留车辆”相关条款。上述案例也写进了本次报告。 “附条件逮捕”审查后被停止执行 曾报道过的一则案例本次也被写进了报告。“根据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一位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问题进行了审查研究,经与制定机关沟通,相关司法解释已于2017年4月停止执行”。 什么是“附条件逮捕”?2013年4月,最高检侦查监督厅曾印发一份司法解释性文件,提到检察院对可能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符合特定条件可批捕,但要提出“捕后继续侦查取证”的要求。若证实犯罪所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应撤销决定。 这一规定,即“附条件逮捕”。2016年9月23日,内蒙古律师苗永军将一份长达6页的《申请审查建议书》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其进行违宪违法审查。他说法律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今年4月28日,最高检侦查监督厅下发了《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通知》。 主动审查 审查发现5件司法解释有问题 除了公民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会主动审查文件。依职权进行的审查(即主动审查),指主动对报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的审查研究。 省级地方性法规报送审查的最多 备案是审查的前提。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截至2017年12月上旬,常委会办公厅共接收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254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647件。 此外,司法解释128件,行政法规60件,自治条例15件,单行条例248件,经济特区法规137件。 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工委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60件行政法规、128件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据审查,5件司法解释存在与法律不一致或者其他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在2017年,已经完成对14件行政法规、17件司法解释、150余件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研究工作。 两高共废止817件司法解释或文件 报告中称,法工委从2011年4月开始督促指导开展对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经过将近两年的清理,最高法、最高检共分三批废止817件、确定修改187件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沈春耀说。 在2013年4月法工委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作的报告中提到,抓紧修改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工作。 审查发现“非法行医罪”范围被扩大 上述报告中,也提到了一些个案。 2009年7月,审查发现有关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中将“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经与制定机关反复沟通并跟踪督促,制定机关已经于2016年12月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查阅资料得知,在2008年4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情形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不过,在2016年12月最高法公布的关于修改关于上述解释的决定中,删除了上述内容。 报告还提到,2015年6月,审查发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有关拘传原告和被执行人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在有关专门委员会支持下,推动制定机关于2017年2月作出妥善处理。 专项审查 “祁连山生态问题”被写入报告 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工委曾多次开展专项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针对部分地方出台“雷人法规”突破法律规定、损害法律尊严,少数地方规定的预算审查监督内容超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等。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也被写入了报告。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中办、国办曾就上述问题发出通报,通报中提到,甘肃方面“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 值得一提的是,党中央通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专项审查研究。并于9月致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杜绝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报告显示,目前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反馈了清理和处理意见,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在内,共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35件,拟修改、废止680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