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11万元、美元35万元的黑龙江延寿县委原书记封殿辉到案之后,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法庭认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这名被纪委通报“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疯狂敛财的工具”的官员最终获刑十年半。
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日前,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延寿县委原书记封殿辉受贿案,对被告人封殿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封殿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封殿辉在任延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整、就业安排、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11万元、美元35万元。
富锦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封殿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封殿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封殿辉出生于1962年8月,黑龙江依兰人,曾任通河县委副书记,延寿县委副书记、县长,2011年4月开始担任延寿县委书记,2017年11月,他被通报接受黑龙江省纪委审查。
2018年3月,黑龙江省纪委对封殿辉的双开通报指出,封殿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违纪所得,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接待;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晋升、工作调转、就业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称,封殿辉身为县委书记,无理想信念,背弃党的宗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疯狂敛财的工具,任人唯利,以权谋私,生活腐化,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规定,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心存侥幸、我行我素,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严重违背了省委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严重污染了延寿县的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应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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