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截至2017年底,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已先后探索在6部法规立法事项中开展法规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立法过程科学公正,真正成为代表民意、反映民情、集中民智的实践活动。
据介绍,1月1日,新修订的《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正式施行。这部法规修订过程中,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山西大学对原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对修订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进行专项评估,为修改、完善法规和立法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立法过程中引入法规评估工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举措,也是2015年修正立法法的新增内容,旨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近年来,在没有成熟模式可借鉴的情况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推进法规评估工作,先后依托高校、企业、基层人大、律师事务所,建立地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全国兄弟省市中率先设立法规评估处,坚持先行先试,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2015年以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将法规评估工作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具体选择对当前我省社会稳定、经济调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有关组织反映比较集中的法规作为评估对象。对修订的《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4部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新制定的《山西省汾河生态修复和保护条例》等2部法规进行立法通过前评估,对立法工作过程中17项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进行专项评估,保证了立法工作的科学性。
据介绍,在对《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过程中,形成了评估总报告、法制实践资料等五个方面共计59.9万字的评估成果。评估报告认为,随着动物防疫法的重新修订和我省动物防疫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条例》在许多方面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并对如何修改和完善《条例》提出了完善动物疫病预防相关制度、规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制度、增强动物防疫工作的保障服务机制、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设置等5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针对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还形成了7个专项评估报告。
实践证明,在立法过程中,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开展法规评估工作,对于修改和完善法规、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成效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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