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扬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扬州市公园条例》已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12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这是扬州民生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首部关于开放式公园的立法。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条例明确了扬州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园数量和面积不得减少。
据介绍,2015年9月扬州正式拉开以绿地为载体,以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增加市民生态福利为目标的公园体系建设序幕。截至2017年9月底,全市建成并对外开放154个公园,其中综合公园18个、社区公园114个、口袋公园22个,初步形成了分布均衡、层次分明的城市公园体系,直接惠及400多个小区、120多万居民。扬州市区人均拥有公园绿地达18.57㎡,相当于每个居民都有一个“绿色客厅”,极大地增强了市民的幸福度、获得感。
对于即将实施的条例,扬州市委书记谢正义表示,现在扬州公园城市建设已初步成形,《扬州市公园条例》的颁布实施可谓适逢其时。《条例》首先规范的是各级党委政府,什么样的公园最好?家门口的公园最好。《条例》规定公园体系要做到布局合理、覆盖均衡、体系完整、功能多样。各级政府要承担起公园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公园布局规划的完善,继续舍得把城市最金贵、距离老百姓最近的好地块、具有一定体量的地块拿出来建设公园。
“这部法规不仅总结了经验、固化了成果,破解了公园建设管理中的一些难题,也以刚性规定回应了市民群众的关注点。”扬州市人大立法处副处长李涛介绍,《条例》的一个亮点条文就是公园数量和面积不得减少,在立法调研时,有些市民代表就提出扬州公园体系建设会不会因为领导人的变更而发生变化,尤其这些建成的城市公园都是黄金地块,以后会不会搞开发。《条例》通过立法固化了扬州公园体系建设成果,打消了市民的顾虑。
“对于很多地方出现的重建轻管现象,《扬州市公园条例》也进行了具体的责任细分,从制度上保障扬州的公园体系能够‘永葆青春’。”扬州市园林管理局风景园林处处长陈静告诉记者,《条例》明确了管护单位三级管理架构的主体及其职能,为管好公园打好了基础;同时将公园照明和亮化设施的建设、维护,纳入市政路灯系统统一管理,保证了亮化照明的专业性和可行性。《条例》还赋予了公园管护单位一定的权限,自由裁量一些实际问题,比如对于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公园等行为不再一刀切的禁止,可以由具体公园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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