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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海两青年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刑

2020-09-03 09:48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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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对盗掘“曲阳城遗址”的两名被告人王某威、周某作出宣判,王某威、周某均被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各处罚金1万元。
“曲阳城遗址”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曲阳乡城南村西的北小岭南。城址略呈长方形,南北长约350米,东西宽约300米,城垣保存完好。曾出土汉筒瓦、板瓦、瓦当、陶尊、铜镜、军假司马铜印等文物。1987年,经南京博物院、连云港市博物馆考证,认定其为汉代曲阳县城遗址。2013年5月3日,“曲阳城遗址”被国务院核定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17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威告诉被告人周某曲阳古城遗址可能有古董、铜钱等文物,二人遂商定到古城遗址转一圈,看能否有所收获。2017年9月23日下午,经踩点布局后,王某威驾车带着周某来到“曲阳城遗址”,使用铁锨在遗址西门南侧斜坡上进行盗掘,但只挖到一块普通的石头,并未挖掘到文物,二人遂将挖掘的盗坑和石头制作成视频在朋友圈发布,然后自行离开。二人离开时,在现场留下了长1.4米、宽1.1米、深1.1米的盗坑,此盗坑距离“曲阳城遗址”石碑有10多米。经淮安市博物馆鉴定,王某威、周某的盗掘行为对保护“曲阳城遗址”本体局部造成了轻微的损坏,对“曲阳城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不构成损害。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威、周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威、周某共谋实施盗掘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王某威、周某在犯罪行为既遂之前,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对王某威、周某予以减轻处罚。王某威、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威、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鉴于王某威、周某系初犯、偶犯,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能够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李健王小彪)
法官说法
我国是有着五千年文明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有着丰富多样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群,为了保护这些文明成果,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对保护文物以及盗掘、破坏、贩卖文物等行为及其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盗掘、破坏、贩卖文物等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其中,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因他们的行为只是对保护“曲阳城遗址”本体局部造成了轻微的损坏,对“曲阳城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不构成损害,且自行中止了进一步侵害,因此获刑轻,否则,等待他们的将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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