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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商标案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称将建议公司申请再审

2020-01-08 10:05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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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见习记者张晓玉
近日,承德露露发布公告,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二审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判决一审审判程序合法,《备忘录》、《补充备忘录》认定为有效协议。
对于此次判决结果,承德露露公司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吴逢堂律师、宋国峰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虽然这个是终审判决,但不是最终结果,将建议公司申请再审。
承德露露表示,“为维护公司核心知识产权,公司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坚决采取一切法律措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据了解,承德露露于2018年8月10日披露了原告汕头露露诉承德露露公司等被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6月3日,承德露露收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承德露露不服判决,于6月13日上诉期内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承德露露诉讼代理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原露露集团在《备忘录》使用的公司印文没有编码,在《补充备忘录》使用的公司印文则带有编码,两份协议上使用的公司印文不同,足以证明《补充备忘录》是原露露集团将商标、专利转让给承德露露之后伪造,唯有经司法鉴定,才能查明其真实的形成时间,与涉案协议效力的认定直接相关,是确认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关键证据,是本案审理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而此前记者在旁听二审现场时,原露露集团曾在庭审现场临时表示要补充一份新证据。原露露集团代理律师称,露露集团刚刚通过微信发来一张标注2002年签署日期的内部文件的图片,其表示该文件上使用的印文带有编码。
对此,二审法院判决表示,原露露集团二审期间提交其公司文件《委派书》显示,至迟2002年9月2日已使用带编码的公章,《补充备忘录》的四方当事人对各自签章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已记载签署时间,即便实际签章时间在记载的签署时间之后,也不影响《补充备忘录》的成立及真实性,鉴定《补充备忘录》的形成时间对于认定其效力无影响,故对《补充备忘录》形成时间不予鉴定未违反法律规定。
承德露露或申请再审
对于此次诉讼结果,承德露露公司诉讼代理人吴逢堂律师和宋国峰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将建议公司申请再审。”
上述两位律师表示,《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将公司核心知识产权、大半市场份额永久授予彼时王宝林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汕头露露,将汕头露露永久绑定寄生于公司,持续窃取公司的商业利益,严重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
除了上述诉讼外,2019年3月21日,承德露露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受理了承德露露股东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起诉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汕头露露、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承德露露公司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据了解,该案诉讼请求为确认《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无法律效力;判决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汕头露露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3504.18万元等方面。
在本次诉讼受理期间,汕头露露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9年5月23日,承德露露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被告二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随后,被告汕头露露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承德露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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