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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的你》原著小说作者玖月晞回应“融梗”事件

2019-11-25 10:37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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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认同网友所说的‘融梗’指责,我的作品中或许有着共通的思考,但没有任何抄袭‘融梗’。由于‘融梗’没有统一的标准,它渐渐演变成一个‘心证’的东西。我想,这时候需要更专业的人来探讨和解决这个问题。”11月4日,国产电影《少年的你》原著小说《少年的你,如此美丽》作者玖月晞发布微博,对近来持续发酵的小说涉嫌“融梗”事件作出回应,再次激起舆论的千层浪花。
“融梗”是一个网络派生词,“融梗”的文学作品被认为在文字具体表述上往往与原著存在很大差别,但在故事演进的逻辑、线索的安排等方面则可能与原著相似度较高。由周冬雨、易烊千玺主演的电影《少年的你》口碑不俗,上映13天票房已突破12亿元,但这部看似诚意满满的影片原著小说却深陷“融梗”抄袭的指控,同时,影视改编作品等衍生作品与原作品是否能被独立看待,影视制作公司、演员本人及经纪公司是否该因原作品的版权争议而负有连带责任等话题,一并陷入舆论的漩涡。
“这次事件归根结底还是讨论‘融梗’是否属于抄袭行为,即‘抄袭’的界定标准是什么。”知名编剧余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无法判定原作品确实构成抄袭的情况下,讨论是否应“连坐”其衍生作品是“空口白话”。舆论激烈质疑、作者各有说辞、业界沉默观望,这样的事件大多不了了之。只有尽快建立起一个可以量化和界定的抄袭标准,才能让“空口白话”真的有说道。
网络小说抄袭界定待明确
早在电影上映之前,小说《少年的你,如此美丽》就受到不少读者的指责,认为该作品在大致情节、逻辑链条等方面复刻了日本作家东野圭吾的经典小说《嫌疑人X的献身》,人物设定则与东野圭吾的另一部小说《白夜行》相似。但也有读者认为,《少年的你,如此美丽》在“校园霸凌”的主题选择以及相关具体情节的设定上,与东野圭吾的两部作品存在明显区别,只是某种程度上的撞题。
此次事件之前,《甄嬛传》《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锦绣未央》等影视作品的原著小说被指控行文多处糅合复制他人作品的情节表述,深陷版权风波;《甘柴劣火》等自媒体作品引发了大众对于“洗稿”深加工处理文章的侵权质疑。对于《少年的你,如此美丽》的指控,则指向了“融梗”抄袭。
事实上,在快速成长的网络文学领域,对于抄袭行为的界定长久处于一种模糊地带,这与文学作品生产机制的发展有关,却也给文学作品埋下了一定的版权隐患。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讲师储卉娟认为,网络文学的生产机制是一条高强度、高耐力的写作流水线,如果不走高度类型化、模式化的套路,很难维持下来。这条生产流水线类似群体写作的模式,不断打开新的类型领域,贡献新的故事创意、世界观设定和人物形象,而这些创意很快会被其他作者吸收参考,这就导致借鉴、抄袭的行为边界变得非常模糊。与此同时,随着网络文学全版权开发的持续推进,网络文学创作者们集体共创、不断完善形成的“梗”可能被固化为某一知名小说作者的版权,这必然会引发不满争议。当网络文学的“融梗”之争进一步延伸至传统文学、影视、游戏等领域,则会给全版权开发埋下更多的定时炸弹。
因此,对于“融梗”和抄袭行为的性质界定,是有效解决纠纷的关键。晋江文学站站长冰心曾发微博表达了对“融梗”和抄袭界限的看法,其认为,“梗”不是具体的文字表述,是可以被他人学习、模仿、改进、翻新的文学财富,但作品细纲应该得到保护。细纲是设计了一连串具有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用以完成对一个主题的完整塑造,近似于用一串文字来完成某一人或物的具体描述。因此,判断作品是否抄袭要看细纲的逻辑链条是否被完整使用,而非简单看待是否撞题。但由于判断完整使用不具备刚性标准,故往往简化为判断使用比例,大量连续撞“梗”才可大致认为是复制了逻辑链条。
余飞早前也曾总结归纳了“抄袭评估三原理”及扩展应用,基于可能存在争议的创作行为以及抄袭判定中的难点进行了详细推演,提出了乱序原理、逻辑链原理、归纳适用原理等3种递进的评估方式。余飞表示,当下还是希望文学界及相关各方能尽快协商制定出一部刚性标准。明确了抄袭行为的界定标准,其他问题自会疏解。玖月晞在对此次事件的回应中也说道,希望有一个准确的行为界定标准,如果放任概念一直混淆,每个创作者都有可能成为被指责的对象,那将会是对创作自由更大的伤害。
衍生作品连带责任需区分
随着《少年的你》热映,原著小说涉嫌“融梗”抄袭的争论被搬上了更大的舆论场,也使电影遭受到一股“拒看”逆流。电影“拒看党”与“拥护党”又引发了另一场论战:当原作品出现版权问题,原作品与影视改编作品是否应被独立看待?影视改编作品的团队,包括导演、演员等,是否应对版权审查失职负有责任?
在此次事件中,“拥护党”认为,电影《少年的你》在情节、人物设定上进行了大量二次创作,与原作具有一定区别,电影与小说应被看待为两部独立作品。此外,演员接戏时面对的是剧本而非小说,不应受到过分指责,打击抄袭不能矫枉过正。而在“拒看党”看来,无论是影视制作方还是演员及经纪团队,如果在知道原著存在抄袭争议的情况下仍选择进行改编表演,实际是在助长抄袭风气。影视制作方在买下原著版权时已经帮助提升了原著作者的商业价值,抄袭者赚得盆满钵满,谁又来为被抄袭者的利益损失买单?
有多位法学界人士指出,电影《少年的你》虽是经小说《少年的你,如此美丽》改编而成,但二者属于不同类型的作品,界定演绎作品侵权与否,要把两部作品加以对比才能确定,小说涉嫌抄袭不能简单推定电影改编作品也可能构成抄袭。此外,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因此,电影改编作品的侵权责任应由制片者(出品方)承担,导演与演员不用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但在法理之外,改编电影各方是否应就版权审查失职而受到指责,却另有斟酌的标尺。余飞告诉记者,改编电影在组盘时大都会事先了解某部文学作品是否存在版权争议,但争议并非定论,在对该作品尚未有明确侵权判决的情况下,如果团队认为作品不构成抄袭,或是知情争议但选择“冒险”制作,那么对于包括导演、演员在内的团队的指责都没有实际依据。如果在明知原著构成抄袭侵权的情况下,还出于巨大的市场利益继续进行改编创作,那么团队无可厚非应受到严厉谴责。
知名网络文学作家匪我思存日前也发布微博表示,演员是否优秀的评判标准应该是他们是否出色地完成了自己的角色,原著涉嫌抄袭不应该成为攻击演员的理由。但在行业寒冬的大浪淘沙以及版权环境的持续建设下,演员、影视公司、互联网视频平台等各方都应尽到更加审慎的版权审查义务,共同维护原创利益。
“实际上,在还未定性原著小说是否构成抄袭的情况下就讨论衍生作品该不该被‘连坐’,并没有任何可以落在实处的支撑论点。”余飞表示,但不可否认,舆论也在推促着文学在漫漫规范化之路上一步步向前。(李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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