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中县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调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曾某某于2017年6月5日19时30分许驾驶川MT9295号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在资中县凤祥中路怡宝水厂外掉头时,与同向行驶原告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蒋某某到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7年7月28日,资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易发作出“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某驾驶的车辆系曾甲所有,曾甲为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公司购买保险。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对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后,原告主动申请进行庭前调解。经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8080.39元;原告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结案后,蒋某某与曾某某以兄弟相称,并称真是“不打不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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