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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妻子需共同承担 天津高院裁定再审

2018-01-23 17:08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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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宣布修正5天后,徐莉(化名)拿到了天津高院作出的再审裁定书。为此,她已经等待了一年。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3年,徐莉的丈夫吕斌染上赌博的恶习,为了还赌债,他不惜进行合同诈骗,最终被判刑。同时,吕斌还留下巨额债务,徐莉也随之卷入3起民间借贷纠纷,被作为第二被告起诉。
3起案件中,2起由天津南开区法院审理,1起由天津宁河区法院审理,两家法院作出了相反的判决:南开区法院认定借款为吕斌的个人债务,宁河区法院认定徐莉应与吕斌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宁河区法院作出判决后,徐莉上诉。2017年1月4日,天津市二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2018年1月22日,澎湃新闻从徐莉处了解到,天津高院日前作出裁定:指令天津二中院再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丈夫诈骗还赌债获刑,留下巨额债务
徐莉告诉澎湃新闻,2013年底,丈夫吕斌因染上赌博恶习,以伪造保险合同的手段骗取客户保费,在短短一年内以为保险公司垫付保费为由,向多人借款上千万元。
天津市河西区法院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判决书显示,2015年1月27日,吕斌为获取钱财偿还债务,先后骗取他人钱款24万余元。2月6日吕斌投案自首,所得账款均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债。
河西法院判决显示,吕斌因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吕斌被抓后,欠下巨额债务,曾经借钱给他的债权人也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3起民间借贷案都将徐莉列为第二被告,理由相同:两人是夫妻关系,吕斌对原告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希望法院判两人共同偿还借款,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徐莉称,吕斌除了骗钱,还留下巨额债务,骗走家中积蓄。但吕斌已经进监狱,徐莉无法在民政局正常办理离婚手续。
涉案债款是否夫妻共担?两法院判决相反
徐莉成为第二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中,有2起在南开区法院审理,一起借款130万,一起借款50万,借款日期均在2015年1月。
判决书显示,庭审时徐莉均辩称,对吕斌向原告借款之事并不知情,后因吕斌涉嫌刑事案件,才得知其在2013年底至2014年期间对外举债高达1300余万元,所借款项均用于赌博,并有伪造保险合同进行诈骗等涉嫌犯罪的行为。
“吕斌向原告借款时间,与其赌博、实施犯罪行为的期间相近,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且其在短期内借款数额已明显超出正常家庭所需,涉诉借款应属于吕斌个人借款,不应与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徐莉表示。
2016年1月29日,南开区法院对这两起案件一同作出判决。判决书中对于“借款是否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采纳了徐莉的说法。南开区法院认定,涉诉借款为吕斌个人债务,由吕斌个人履行还款义务。
2016年9月7日,宁河区法院对另一案作出判决。宁河区法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河西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仅能证明吕斌存在诈骗、赌博行为,但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均未涉及本案诉争借款,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诉争借款由吕斌用于赌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宁河区法院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诉争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莉应当与被告吕斌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宁河区法院认为,被告徐莉主张的涉诉借款未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诉争借款不属于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主张,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天津高院裁定再审
宁河区法院作出判决后,徐莉提出上诉。2017年1月4日,天津市二中院维持了宁河区法院的判决。
“相同的案件却在我身上发生了不相同的判决结果,令我非常困惑。两审法院的判决已经让我和孩子背着巨额债务无法生存下去。”徐莉向天津高院提出申诉。
一年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引发的讨论不断,徐莉也在一直密切关注。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看到新的司法解释,让我感觉到案件有希望了。”徐莉说。
1月22日,徐莉告诉澎湃新闻,已经拿到了天津高院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再审裁定书。
裁定书中称,徐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指令天津二中院再审本案,同时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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