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盗窃恶习难改,曾因盗窃罪数次入狱,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甚至将贼手伸向了女友,前一刻两人还是处于热恋期的恋人,下一刻方某却变成了紧盯钱财的小偷。
董某系方某女友,在日常相处时董某一直没有对方某设防。方某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一般靠打零工赚钱,但平时的日常花销很大,入不敷出,使得方某对身边人董某起了贼心。2016年7月17日,方某急缺钱用,便趁董某不注意的时候拿走了董某手机,打开手机微信分别两次给自己转了微信红包,窃得董某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由于董某在平时用手机微信转账时从不遮挡,也不经常关注自己银行卡内的余额,使得“有心人”方某记住了转账密码,顺利的窃走财物并没被发现。有了第一次,方某胆子越来越大。7月19日、7月22日方某再次伸出贼手,用同样的方式窃得董某银行卡内现金1800元。
另查明:在2016年7月份的一天,董某身体不适,方某陪董某前往医院输液,趁董某休息的时候,方某窃走了董某放在包内的金玉项链1条,将该项链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质押至寄卖行。董某发现自己的金玉项链和银行卡内的现金3800元不翼而飞后立即报警,最终查出盗窃的竟是自己的男友方某。案发后,董某自己以3000元的价格从寄卖行赎回金玉项链。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方某虽系累犯,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退赔董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800元。
温馨提示:现在消费者使用手机移动支付频率越来越高,多数人的手机上都会安装微信、支付宝等软件,并在微信和支付宝上绑定自己的银行卡。所以平时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手机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信息,在输入密码时要有所遮掩,要时刻关注自己银行卡内金额的变动,切不可因身边是熟人就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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