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每个人的温暖港湾,是每个人的坚强后盾,对于儿童而言,家庭更是最适合儿童成长的环境。截至目前,全国家庭寄养的儿童有6991人。近期,民政部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台了《家庭寄养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目的是更好地保障被寄养儿童和弃婴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寄养家庭的正当利益、履行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职责。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标准》对寄养家庭的条件包括:申请寄养家庭的成员不应患有影响儿童成长的心理疾病、精神疾病和可能不利于儿童抚育成长的其他疾病;家庭成员都应无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要求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且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家庭寄养;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并且家庭无共同生活的未满6周岁的儿童,这样能够确保儿童在寄养家庭中能够得到充分照顾。
有以下情形的,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与寄养家庭的寄养关系:第一种,寄养家庭或者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第二种,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第三种,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第四种,擅自更换主要照料人的;第五种,在申请或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第六种,不履行寄养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有以上六种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和寄养家庭解除寄养关系。如果在寄养期间有侵害寄养儿童权益的,还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寄养家庭的法律责任。
关于对儿童的评估内容为: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儿童对家庭养育有情感需求;儿童身心情况适合家庭养育;不需要长期进行医疗康复或长期依靠专人照料(但设有康复基地的地方除外);短时期内不适宜进行家庭收养。一个儿童是否适宜家庭寄养要同时满足以上所有条件。
《标准》规定,有几种情况儿童不适合家庭寄养: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医治、照料的重度残疾、病患的(设有康复基地的除外);处于传染病活跃期的;有严重精神类疾病或长期出现异常情绪行为的。有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都不适宜进行家庭寄养。
在家庭寄养前,还应当充分征求8周岁以上、具有正常认知寄养儿童意见,尊重儿童权益。标准还设立了寄养融合期,寄养融合期一般不低于60日、不超过90日。融合期结束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建立正式寄养关系。
《标准》还规定,儿童福利机构优先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力量进行评估,使家庭寄养评估工作更具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让评估的程序和结果公开、公平和公正。评估应设立专门的、不少于3人的评估小组,由组长和组员构成(应为奇数),实行组长负责制。评估小组组长应具有3年以上儿童福利相关工作经验,评估小组成员应具有1年以上儿童福利相关工作经验。另外,建立家庭寄养档案管理制度要加强,儿童个人成长档案要永久保存等。
“六一”儿童节是少年、儿童最重要的节日,衷心祝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弃儿童能够茁壮成长,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让孩子们在祖国同一片蓝天下茁壮成长。(记者王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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