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即事实孤儿)大约有50万人,为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问题,近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坚持特殊保护优先保护、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填补了儿童福利领域制度的空白。
对监护失职父母进行联合惩戒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意见》将重点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四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完善教育资助的救助;督促落实监护的责任。
其中,非常值得关注的是第四方面“督促落实监护的责任”,要求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和服务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将依法追索抚养费。
父母犯罪,子女是无辜的,不能因父母的错误影响到孩子的生存和成长,一天天正在成长的孩子不能等,也等不起,因此,《意见》将重点实现两个方面的突破,一是除父母重病、重残等情形之外,明确将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人员的子女纳入保障范围。
7月10日,在民政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副部长高晓兵表示: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帮扶救助,这是全社会的共识。同时,加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的关怀,还能从源头上解除服刑人员的后顾之忧。随着父母服刑期满,恢复其监护能力后,政府也会按规定终止保障。
对儿童的抚养责任首先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责任。政府保障的是,父母因种种原因不能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对那些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意见》还重点明确对对三类人员实行失信惩戒:第一类是恶意、故意弃养孩子的父母,不履行抚养和监护的责任;第二类是长期不与家庭和孩子联系的父母;第三类是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的资金、物资和服务的父母及其监护人。
据了解,失信惩戒措施不是唯一的处罚措施,如果以上三类人员违反了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将同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
发挥民政力量提供关爱服务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倪春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仅需要经济上的支持,也非常需要情感等各方面的关爱。现实中这些孩子确实已经面临着在生活、学业以及心理方面的问题。《意见》也对这方面予以了充分的考虑。主要是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第一方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同时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心理上面的抚慰,精神等方面的关爱服务,努力培养孩子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
第二方面,指导乡镇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儿童主任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家庭进行寻访,为家庭和孩子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同时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以及康复、特教服务机构等平台作用,为这些孩子和家庭提供政策上的指导,资源上的链接,康复和特教服务,以及对有需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临时的监护照料等支持。
第三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民政部门将联合司法等部门进一步为这些孩子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
第四方面,加大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力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于无人监护,很容易造成儿童离家出走,外出流浪,现实当中也出现了不少这样的案例,因此《意见》当中特别强调要帮助流浪儿童及时的寻亲、返家,要教育指导督促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同时,还要将流浪儿童纳入跟踪关爱对象,不能一送了之。一般是由救助机构把孩子送回家,明确把孩子送回家后,仍要对这些孩子继续予以关注,每个季度应当最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孩子再次流浪。
第五方面,加强送养工作的指导。在充分尊重儿童和家庭意愿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将打通信息对接渠道,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家庭依法收养这些孩子,推动部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能够回归家庭。
希望通过这些措施,通过多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能够和其他的孩子一样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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