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4日公布《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明确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具体方案、项目论证报告。
办法指出,海南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岛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勘察,并按规定进行审核。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文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海南省总体规划等进行审批。
办法明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最高期限,参照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执行:养殖用岛15年;旅游、娱乐用岛25年;盐业、矿业用岛30年;公益事业用岛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岛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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