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想着我也没少给企业服务,用他们一辆车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没想到违反了纪律规定。”河南省舞阳县交通局党委委员、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庞学民在县纪委工作人员向其调查长期借用企业车辆一事时,沮丧地表示。 2016年初,收到群众举报庞学民长期借用企业车辆的信件,舞阳县纪委高度重视,专门成立调查组,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经查,舞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在县农村道路的修建、养护方面与县瑞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经常开展合作项目。2010年5月份,舞阳县瑞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购买雪佛兰小轿车一台。车辆购买回来后,庞学民就盯上了这辆车,软磨硬泡,将该车辆借用在舞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使用,作为其办公及上下班接送用车。2015年7月27日,庞学民兼任舞阳县瑞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后,继续使用该车,车辆运行所产生的加油、保险等费用均列入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财务帐报销。 “老庞,瑞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跟你们经常有合作项目,你找这样的公司“借”车,说是“借”,难道不是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吗?否则,无缘无故,谁愿意把车“借”出去呢?”调查组人员在跟庞学民谈话时语重心长地说。 经过调查组人员耐心说服和教育,庞学民对利用职务影响,违规借用企业车辆问题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有了深刻认识。 2016年5月17日,舞阳县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庞学民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退回借用车辆。 古人云:“道虽弥,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借车”、请人安排接待等看似只是一些小便宜,但其本质上都是利用权力谋求不当利益。一辆车、一顿饭,这些“小便宜”看似没有索贿、受贿那么恶劣,但却是滑向严重违纪违法的前奏。民心如水,可耀光芒。党员干部应该加强自身党性修养,把纪律和规矩意识挺在前面,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持之以恒纠“四风”,以风清气正的作风投入到干事创业、为民办事中去,赢得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信任、信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