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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017-10-12 13:42 | 中央纪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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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延庆区四海镇上花楼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赵德发等套取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问题。经村财务专管员刘付明提议,赵德发决定由刘付明制作虚假工资表,套取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共计3万余元,用于支付村集体发放福利费用;时任村党支部副书记马兴明、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卫长忠知情并签字同意。赵德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马兴明、卫长忠、刘付明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密云区西田各庄镇坟庄村党支部书记刘景明等在低收入农户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工作中不正确履职问题。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刘景明在负责对低收入农户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工作中,未按规定严格把关,包村干部王永生、王瑞忠未按要求严格审核,致使75户不符合条件农户被认定为低收入农户,造成财政资金损失2.8万元。刘景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王永生、王瑞忠分别受到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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