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投行最严内控新规”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券商投行业务将步入有序合规发展新阶段。
《指引》对投行业务的薪酬制度、收费模式、内控人员配置、机构设置等各个环节作出详细的规定,试图改变行业普遍存在的“重发展、轻质量”、“重规模、轻风险”、“重前端承做、轻后期督导”等现象,从而推动行业由传统的松散型管理向现代的平台化、协同管理转型,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引导行业发展稳中求进。
一家中型券商投行业务负责人反映,“有些条款确实比较严苛,导致投行业务不好做,面临大幅缩水。但高标准严要求对于券商是好事,能够促使全行业进行全面洗牌。同时,券商也在努力适应新规的节奏。”
同时,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新规执行之后,马太效应会愈发明显,无论是资本还是人力资源都会逐步向大券商集中。相比而言,在合规、风控等方面与大券商差距较大的中小券商,业务会更加难做。”
构筑内控三道防线
《指引》中首次提出,要完善以项目组和业务部门、质量控制、内核和合规风控为主的“三道防线”基本架构,以期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三道内部控制防线。
其中,第一道防线为项目组、业务部门,两个部门应保证勤勉尽责地开展规范执业;质量控制为第二道防线,借此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为第三道防线,应当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的整体管控。
对此,某券商投行人士认为,“每家券商业务逻辑都不一样,要看具体人员配备情况。质量控制是新增的,以前只有业务和内核两块。业务部门只负责承揽项目,内核部门象征性监管,而现在增加了质量控制,内核和质量两个部门对业务进行双重论证和评判,避免发生因为追求短期利益而出现的违规违约等风险。”
某中型券商投行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指引》正式发布后,公司就开始着手内核机构的设立,目前已设立完成,内核委员由内部人士和外部人士共同组成,将会对公司各类事项进行尽职尽责的调查。
中小券商压力较大
《指引》还规定,同类投行业务应当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执业、内部控制标准和流程。
对于不同规模的券商而言,要执行统一的内控标准,业内人士认为,“大小券商差异很大。大券商每年IPO承销几十单,小券商有的颗粒无收。大小券商在不同的收入项目、考核项目里面差别也很大。加上监管趋严,市场占有率和规模比例都向大券商集中。小券商可能偶有激增,但净值量还是大券商增幅大。小券商只能靠挖团队过来提升投行业绩,盈利越来越困难。”
对于这样的观点,记者从另一家券商负责人的口中得到了佐证:“虽然文件制定了统一的标准,但每家券商的规章制度不同,对于这份文件的执行力度肯定也有差异。大型券商已经有较为完备的监管制度,且资源强大,要想达到文件的规定并不算困难,相对而言,中小券商较难达到这一标准,为了顺利开展业务,可能会在合理范围内通过一些方式进行规则的调整。”
除了内核机构,新规还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投行类业务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的内控人员,并规定投行类业务专职内控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投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1/10。
对此,某中型券商投行负责人认为这个数量还算合理,目前他所就职的证券公司已经达到标准。
持这样观点的券商投行人士不在少数,某大型券商的负责人表示:“随着不断地完善,规定一定是越来越合理,正因为之前内控人数过少,所以这次进行了调整。”
“对中小券商来讲,压力比较大。《证券从业人员公示》投行保荐人员人数显示,小券商保荐人员就三五人,团队只有数十人,10%的比例只有几个人,这和大券商四五百投行人员,四五十的内控人员无法相比。小券商内控人数少,会承担很大风险。小券商对员工的吸引度不如大券商,员工的能力相对弱于大券商,从而难以达到岗位之间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管理。”上述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另外,根据上市券商2017年年报,中信证券与海通证券投行人数达到千人以上,分别为1091人、1036人,按照1/10的比例要求,这意味着两家券商投行内控人员需要上百人。
一位券商人士表示,“最近内控人员比较抢手,主要还是希望能找到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
收入递延不少于3年
同时,新规对投行员工的收入机制进行了大规模改革,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业务人员奖金递延支付机制,不得对奖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奖金递延发放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我们公司从去年年底就开始做这方面的调整。这是由投行项目的持续性及投行人员的流动性决定的。很多项目组在现有的体制下,造假频出,虚假订单、虚开发票,形成了小的利益共同体。”某中型券商投行负责人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投行承销保荐机构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做这种事,破坏了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在改为保荐人终身负责制,即便离职还是要负责。而奖金的延迟发放是不希望人员频繁流动,对项目能够真正做到尽职尽责。”
此外,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行类业务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考核体系。其中特别提到,“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不得将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对此,某业内人士回应,这肯定会对员工承接业务的积极性产生影响,但具体产生多大影响还有待后续观察。
“对全行业都会产生较大影响。以前公司是公司,个人是个人。公司只对股东负责,业务人员更多为自己考量,为了做业务规模而不择手段。公司为了盈利会在合规风险方面做出相应的让步,辅以更大比例的激励机制(即“包干制”)。而薪资制度改革能够让市场更规范。”上述中型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而另外一位券商投行负责人认为,“并非所有券商都曾经采用包干制来开展业务。因此,对不同券商造成的影响要割裂开来看,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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