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然而校园内因课间嬉闹导致意外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小军与被告小乐均系信都区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2020年11月18日下午,在上完第一节课自由活动期间,小军与小乐在打闹过程中,将小乐的课桌撞翻,书本文具掉落了一地。小乐捡拾文具后,将一支铅笔摔在课桌上,不料铅笔竟反弹到小军头部,将其右眼扎伤。老师发现后通知双方家长,并带小军到医院诊治。小军受伤后,该小学垫付医药费2000元,小乐的法定监护人垫付医药费6000元,未得到其他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乐及就读的某小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16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小学在课间休息时,对学生具有管理职责;该小学未发现原、被告二人在教室内打闹行为,未对被告小乐摔铅笔危险行为进行制止,应承担责任。小乐摔铅笔行为致使原告小军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被告年龄因素、结合原告伤情及学校管理责任,法院酌定该小学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70%,被告小乐承担30%。由于学校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费用由人保财险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保财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250元;被告小乐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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