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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2017-10-13 10:25 | 光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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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褒恤优待烈属,给予烈属相应的物质照顾与精神抚慰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的职责所在。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10月1日起,我国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再次得到提高。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此次提高的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包括,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50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据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不断完善调整政策,提高烈属的优待抚恤水平。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基本实现了依法弘扬烈士精神、褒恤烈士遗属。经过调整后,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3130元、19860元和18680元。
  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调整后标准为每人每年72850元、70550元、68240元,分别比2016年提高了6620元、6410元、620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调整后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0520元、50520元和22790元。
  据了解,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4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7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补助经费12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补助经费40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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