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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药驾"隐患 学学治理"酒驾"经验

2018-05-03 09:48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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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驾”的危害,随着媒体的关注,日渐成为一个公共话题。正如有的媒体所言,“药驾”危害不逊“酒驾”,那么对于“药驾”,法治也不能缺位。
“药驾”,简单来说,就是指司机服用了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药后,仍然上路驾驶。据介绍,临床上服用后会影响驾车的药物多达十几类,最常见的就是一些抗过敏和感冒类药物。这些药物服用之后可能产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头晕、耳鸣、视物不清、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
了解了上面的知识,也就能理解为什么说“药驾”危害不逊“酒驾”。驾驶车辆需要高度的注意力和灵敏的反应,一时的失误就可能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甚至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如果是驾驶大型客车,还可能造成多人伤亡的重大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认为“药驾”比“酒驾”危害小,那就错了。
但“药驾”的危害,长期以来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据一家媒体做的随机调查显示,有近七成司机有吃药后驾车的经历。媒体报道的国内一份资料显示,服药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占全部交通事故的10%左右。消除“药驾”给道路公共安全带来的隐患,有必要借鉴近年来治理“酒驾”的经验。
首先,像宣传严禁“酒驾”一样,宣传严禁“药驾”。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但很多司机对服药后不能开车上路的要求却十分淡漠。对此,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和教育,及时补齐短板。要结合发生的“药驾”案例,开展以案说法,用血淋淋、活生生的事例,增强教育效果。
其次,强化药品生产商、销售商和医师的提醒义务。对服用后会影响驾车的药物,要列出清单。明确要求药品生产商在药盒上以不同颜色的标识,警示药物对驾驶能力的影响。要求药品销售商在出售此类药物时,要明确告知影响驾驶能力事项。同样,医师在开具此类药物时,也应负有明确告知患者的强制提醒义务。对于不履行上述提示提醒义务的药品生产商、销售商和医师,一旦发生问题,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强化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作用。道路安全法中对“酒驾”行为的单独规定,特别是“醉驾”入刑的规定,为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也为治理“酒驾”迅速取得实效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道路安全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药驾”行为缺乏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条款,一定程度上导致“药驾”未引起司机足够重视。这就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探索适应“药驾”行为特性的检验、判断标准,为执法提供明确依据和操作指引。在此基础上,通过依法处理以身试法者,向全社会传递“‘药驾’有害、严禁‘药驾’”的清晰信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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