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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全球最大的海运船队,建成了全球最大的世界级港口群,国际海运量占全球近三分之一——中国已是世界公认的海运大国。 向海图强需要法治护航。海商法是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和涉外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上运输和贸易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强基作用。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部自1993年施行的“航运基本法”完成首次大修。 修订后的海商法共16章310条,从统一运输规则到数字技术入法,从保障民生权益到强化生态责任,构建起更加开放完备的法律体系,全方位回应了航运业三十年巨变,为我国航运贸易由“大”变“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新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破局“双轨制”:航运企业告别“同货不同责” 作为国际贸易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海运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但现行海商法长期存在国内与国际市场规则分立的问题,制约了航运贸易高质量发展。此次修订的核心突破之一,便是适度统一国内和国际海商规则,结束长达三十年的规则割裂,为企业提供统一的合规预期。 在货物运输领域,修订删除了现行法律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规定,将国内沿海货物运输正式纳入海商法调整范围。这意味着无论国际航线还是国内航线,海上货物运输将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则,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内外有别”的制度差异,为航运企业统筹国内国际业务提供了稳定预期,也让货主、承运人等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更加清晰。 船舶海事赔偿规则的统一同样值得关注。新法明确海船与内河船艇适用同一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与船舶发生碰撞的非军事、非政府公务船艇,不再因船舶类型不同而适用差异化限额。这一调整消除了不同船舶之间的责任壁垒,简化了海事纠纷处理流程,有助于提升海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明晰“权与责”:当事人利益平衡促多方共赢 海商活动涉及承运人、托运人、旅客、船员等多方主体,新法以权利义务的精准调整为抓手,既保障行业可持续发展,又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实现多方共赢的治理目标。 在货物运输关系中,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核心义务。承运人新增“接收”和“交付”货物的法定义务,实际承运人定义也相应调整为接受委托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承运人义务的人,这使得港口经营人等主体在符合条件时可获得实际承运人地位,依法享受免责事由和赔偿限额,减轻了相关主体的经营风险。同时,托运人的义务也更加清晰,需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保证货物适于运输,还新增了合同变更权及相应限制,让货物运输关系的权利义务配置更趋平衡。 针对实践中卸货港无人提货的难题,新法将相关费用和风险的承担主体从收货人调整为托运人,并要求承运人及时通知托运人。这一修改破解了长期以来承运人面临的“货主失联”困境,避免了港口货物积压导致的资源浪费,也倒逼托运人更审慎地履行合同义务。 守护“海上劳动者”:百万船员迎来“法律定心丸” 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海运强国,而船员是航运经济中最基础、最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据统计,我国现有注册船员203万人,其中海员97万人,在册渔船船员148万人。面对船员权益保障长期缺乏细化规定的现实,海商法用专章强化对船员权益的保护,堪称“船员权益保障升级版”。 新法明确规定,船员用人单位需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缔结的国际条约(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订立劳动合同,保障船员休息、医疗等基本权益。作为航运业的核心生产力,船员权益的制度化保障将有助于提升行业吸引力,稳定船员队伍,推动航运业高质量发展。 在人身权益保障方面,海商法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统一了国内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赔偿标准,大幅提升了对旅客这一群体的保护力度,终结“同船不同赔”的差异化待遇,彰显了法律对生命权、健康权的平等保护,让我国海上旅客运输规则更贴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新法还增加了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明确旅客可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简化索赔流程,确保“赔得到、赔得快”。 电子提单合法化:跨境贸易告别“快递焦虑” 随着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在航运领域的广泛应用,电子提单、电子运单等数字化单证日益普及,但现行海商法缺乏对电子运输记录的明确规定,制约了航运数字化的发展进程。此次修订直面这一痛点,专节增设电子运输记录相关规定,为航运数字化转型扫清制度障碍。 新法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传统纸质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这意味着电子提单、电子海运单等数字化凭证将获得正式法律认可,可用于货物交接、物权转让等关键环节,打破了纸质单证对航运效率的束缚。 为确保电子运输记录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新法设定了严格的生效条件:可供调取查用、内容完整准确、签发人可识别、持有人能证明身份等。同时,法律允许承运人与托运人协商一致签发、使用电子运输记录,并支持电子运输记录与纸质运输单证的互相转换,兼顾了技术创新与实践灵活性。 电子运输记录的推广应用将大幅降低单证流转成本,缩短货物交付周期,提升供应链效率,助力我国航运业在数字化领域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 铁腕治污:漏油损失不再“大家买单” 在海商法修订以前,船舶漏油等环境损失可能纳入“共同海损”,由货主分摊。“船舶污染必须‘谁闯祸谁买单’!”这是此次修法的鲜明导向。海商法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专章,明确规定,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 海商法结合我国海事领域多年来的实践情况和成熟做法,规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油污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与基金制度、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等制度,既对我国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从制度层面作出了回应、提供了保障,又履行了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义务。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新法增加了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定职责,要求船长在航行中主动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从操作层面筑牢污染防控第一道防线。 对接国际规则:时效恢复一年,提升涉外法治水平 为融入全球航运体系,海商法在关键制度上与国际公约对齐,参考了《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鹿特丹规则》等。如,修订草案一审稿曾将货物运输请求权时效从一年延至两年,引发行业对国际接轨的担忧。最终版本恢复一年时效,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保持一致,既督促当事人及时维权,又降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航运的合规成本。 在涉外法律适用方面,新法进一步完善了规则体系:明确装货港或卸货港在我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强制适用我国海商法;区分建造中船舶的登记状态,分别规定其所有权、抵押权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船舶留置权适用船舶被留置地法律,船舶优先权、抵押权、留置权的受偿顺序适用法院地法律。这些规则既维护了我国司法主权,又为涉外海商纠纷的公正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值得关注的是,新法增加反制措施条款,明确对我国海上运输和船舶建造领域采取歧视性、限制性措施的国家或地区,我国可采取相应反制措施。这一规定为应对国际航运领域的不公平待遇提供了法律武器,彰显了我国维护国家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的决心。 海商法此次修订立足我国“航运大国﹢贸易大国”的国际地位,平衡各方权责,衔接国际规则,充实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实现了“规则滞后破解、主体利益平衡、发展趋势适配”的目标,为海洋生态保护、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业内专家分析,新修订的海商法实施后将对世界“航运﹢贸易”规则制定产生积极影响,助力我国实现从“被动跟跑”到“主动引领”的转变,电子运输记录、油污责任等制度创新有望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航运规则的参考范本,为深度推进经济全球化贡献中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