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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察严格把握适用非法经营罪界限

2018-12-17 13:54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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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涉嫌行贿犯罪的,要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要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要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坚决防止以未经批准登记代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意见要求,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条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妨碍侦查行为的民营企业负责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作出不起诉决定。
意见规定,对不涉案的款物、账户、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等,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做到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注意保护民营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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